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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首先衷心感谢《200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及其他委员,在过去半年共十二次会议中,详细地研究及审议我们建议的新租金调整机制和相关的条例草案。我亦感谢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於委员会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发表意见的团体、地区人士、和学者。
我在动议二读条例草案时已指出,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受众多与居民收入及公屋租金水平无关的外在因素影响。现时《房屋条例》第16(1A)条关於房委会对任何屋作出更改租金的厘定后,规定整体公屋居民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得超逾10%,带来严重问题。
第一、近年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上升,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小家庭及长者住户数目增加而引发的家庭人口分布转变、领取综合社会保障的租户数目锐升、人均居住面积增加、以及新屋取代旧屋
等等。这些因素令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能真正反映居民负担能力的变化。
第二、只要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超逾上限,不论是否由於外在因素导致其上升,或纵使租户的入息和负担能力增加,租金仍然不可以向上调整。在现时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法定上限之下,任何根据居民负担能力为依归的租金调整机制均无法公平和合理地运作,而租金亦不能根据居民负担能力向上或向下调整。
第三、就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本身定义而言,一定有50%住户的租金与入息比例超逾中位数。而任何中位数的上限只规限租金调整后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不能超过该上限,并没有为调整幅度提供清晰的指引。
鉴於以上的种种问题,房委会就公屋租金政策进行了全面检讨和广泛的公众谘询,并提出一套新的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反映租户家庭收入变化的收入指数向上或向下调整租金,取代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上限。
相比起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收入指数较少受外在因素影响,可追公屋租户的「纯收入变动」,更能确切反映租户的负担能力,亦令日后的租金调整与租户负担能力的变化有更密切的连系。在新机制下,房委会须根据收入指数增减来调整公屋租金。只有在整体公屋家庭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公屋租金才可调高。相反,如整体居民收入下降,房委会亦必须减租金。
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法案委员会曾详细讨论新租金调整机制的运作以及收入指数的计算方法。我们采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会对草案提出多项修正案,包括在16A(4)款订明「微不足道」租金调整的定义以及在16A(8)款订明由政府统计处处长计算收入指数。就个别修正案的内容,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再详细解释。
有个别法案委员会委员要求在新租金调整机制之下继续保留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或类似的租金与入息比例平均数上限。而冯检基议员会就此提出修正案。事实上,租金与入息比例的数值,不论以中位数或平均数计算,均会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不能真正反映居民负担能力的变化。我们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正正是希望使用以收入指数为基础的新机制,取代现时与租户负担能力脱节的中位数机制,令公屋租金的调整变得更公平、合理和具透明度。如保留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或平均数,新的租金调整机制会无法正常运作。因为当外来因素令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升至超逾上限时,就算追公屋租户的「纯收入变动」的收入指数上升,租金都只能不变或向下调整。因此,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或平均数,与新租金调整机制两者并不兼容,亦不能并存。这与刚才几位发言议员的论据不同。
我想解释一下,如果议员打算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透过否决条例草案第3条,从而继续保留现行法例中有关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条文,令新租金调整机制无法落实。我认为这种做法并非负责任的行为。这种做法,只是漠视过去六年来房委会、立法会及广大市民,就如何订立一套公平和合理的新租金调整机制以取代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所付出的努力,亦浪费了政府当局和法案委员会,在过去六个月就新租金调整机制作出的详细讨论,研究以及所得到的成果和共识。
为回应各界的意见和诉求,政府和房委会已释出最大的善意,在立法规管、新租金起步点、改善租金援助计划及订明10%加租上限四方面作出积极和实际的回应。我衷心希望各议员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支持通过条例草案第3条,并让新租金调整机制能够得以落实。
梁耀忠及冯检基议员亦提出将租金检讨周期由两年增加至三年的修正案。房委会曾审慎研究过检讨周期的问题。在一个较长的三年周期中所累积的租金调整幅度会比较大,可能产生一个效果,令租户难以适应。而两年较短的周期,可令每次租金调整幅度较为温和,亦容许房委会更迅速因应经济状况及居民收入的转变而及时调整租金。相比之下,我们认为两年的检讨周期更为可取。
有个别法案委员会委员亦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明收入超过房委会所订限额的租户,所缴交的额外租金水平与一般租户所缴交的租金挂。根据现时房委会的公屋住户资助政策及维护公屋资源合理分配政策,额外租金的水平是参照一般住户所缴交的租金来计算的。而且现时的条例中亦没有关於计算额外租金的条文。因此,我们认为毋须把有关安排加入条例草案中。
在公屋租金政策检讨和法案审议过程中,政府和房委会一直小心聆听法案委员会、公屋居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在四个方面作出了积极和实质的回应。
首先、我们以立法方式,严格规范了新租金调整机制的运作,为公屋居民提供合理的法律保障。
第二、房委会同意在落实新租金调整机制时,按1997年以来收入指数的变动幅度,将现时公屋租金一律调减11.6%。减租之后,约70%的公屋住户月租少於1,500元,约90%租户的月租会少於2,000元。如果条例草案能在今日的会议获得通过,我们预计减租会在今年8月1日实行。
第三、自1992年起,房委会一直透过租金援助计划,为有短暂经济困难的租户提供帮助。我们明白不少法案委员会委员担心在新租金调整机制下收入变动低於平均变化的公屋家庭可能需要特别支援。因此,房委会已同意放宽租金援助计划的资格准则。如条例草案在今日的会议获得通过,放宽措施将会与减租建议一并於今年8月1日落实。
放宽租援计划后,租金与入息比例超过18.5%或入息水平低於所属轮候册入息限额70%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援助。房委会亦会修订有关居住期及连续3年接受租援后需搬迁的规定。放宽资格准则之后,租援计划下合资格家庭数目估计接近19万。
有议员在不同时期提出要在法例中订定租援的准则。我们认为此建议会妨碍房委会灵活地因应情况的需要而进一步改善租援计划。事实上,租援计划自实施以来,房委会已分别於1992年、1995年、2002年、2005年和今次2007年,五次在不同时段检讨和放宽该计划的资格准则。如果租援计划不是以政策方式推行,房委会便不可能如此迅速地检讨及改善该计划。
最后、在法案审议过程中,绝大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均要求在条例草案中加入一具体的加租上限。正如我刚才指出,在新租金调整机制下,房委会须根据收入指数变幅调整租金,加租的幅度不能超逾收入指数的升幅。换言之,新机制实际上已为加租幅度设立了上限。但我们亦明白居民对加租幅度的忧虑,而一个明确的数字上限有助减低这方面的考虑。在考虑各议员的意见、居民的诉求及征询房委会后,我们会提议修正案,订明加租幅度为收入指数的升幅或10%,以低者为准。我必需强调,倘若将来经济情况逆转或居民收入指数变幅与过往十年走势出现重大改变时,我们需要考虑是否有需要向立法会就有关上限提出法例修订建议。
自房屋条例引入了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的条文后,过去十年社会上就该条文引发了不少争论,甚至法律诉讼。为了让公屋计划能持续发展,帮助有住屋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我们必须订出一套公平、合理、为租户和社会所能负担的公屋租金调整机制。房委会建议以公屋居民收入为基础的租金调整机制,自推出以来得到社会上不少支持。而政府和房委会亦已经在立法规管,新租金起步点,改善租金援助计划以及订明具体的加租上限这几方面作出积极的回应。我们相信现时的方案已平衡了各方面的诉求和利益,为公屋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向前迈进。我衷心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政府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早日落实新租金调整机制。
多谢主席。
完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