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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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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六月十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30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1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9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大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翡翠酒楼/明珠酒楼及金盈电脑商标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142名及1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3,624.82元及123,599.95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何惠芳及何昭明经营建兴印刷公司、伟智时装有限公司前称佳關集团有限公司及汇力工程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006.66元、37,862.89元及6,283.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包括大中食品(香港)有限公司、昌华中国有限公司、陆敏龙经营陆记甜品店及Pridehill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77元、2,136.22元及362.4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各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190元、185元、96元、116元、96元及70元。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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