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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楼宇屏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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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楼宇造成屏风效应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规划署於2005年11月与本人举行会议时曾表示,该署将会要求地政总署在大角咀海辉道一幅土地(九龙内地段第11146号)的卖地条件中加入预留非建筑用地条件,以确保在该土地上兴建的楼宇与现存楼宇之间留有空隙,从而改善空气流通和减低屏风效应;然而,地政总署近日公布的卖地条件却不包括该条件,地政总署没有加入该条件的理由为何;

(二) 鉴於现时空气流通指引不具法律约束力,政府会否考虑透过立法或制订临时的强制性空气流通评估准则,确保发展商遵守该指引;

(三) 鉴於政府曾表示,铁路公司在规划和设计有关项目时,会考虑政府所发出有关空气流通的指引,政府会否运用其在两家铁路公司董事局的影响力,确保铁路公司不会基於商业原因而不遵守该指引;及

(四) 会否研究现时被指为屏风式建筑的项目对附近环境的影响,以及会否研究哪些待售政府土地有可能发展屏风式建筑;若不会研究,原因为何,以及政府如何协助公众了解屏风式发展项目对附近环境的影响?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四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 位於海辉道的用地(九龙内地段第11146号)的卖地条款是经各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才纳入「供申请售卖土地一览表」(俗称「勾地表」)内。同时,该地段的用途及可发展的规模均符合现行有效的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划意向。

  在大角咀及西九龙新填海区一带,新道路网与旧区的东西走向道路相衔接,并直达新海旁,除提供交通连接之外,亦可为该区提供通风及观景廊。从地区性的布局设计方面而言,该地区并非依赖九龙内地段11146号作为通风口。

  在发展密度方面,该地段的地积比率为7.5倍,比九龙其他同类发展为低,而卖地条款亦已列明高度限制(主水平基准140米),将来在该地段的建筑物将低於毗邻的楼宇。

(二) 2005年完成的「空气流通评估方法可行性研究」,就楼宇体积、高度、位置及渗透度可如何改善行人道上风环境的空气流通,建议了指引。指引属意向性质而非提供可量化指标,在采用指引时,必须适当地考虑每一幅土地的独特性及周边相关因素,现时不宜立法强制执行。

  上述指引已纳入《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内,空气流通已正式成为规划大型发展及重建项目时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政府工程项目的倡议部门/局或机关必须进行空气流通评估。我们会继续鼓励半官方机构及私人发展商在规划和设计其项目时自发进行空气流通评估。

(三) 所有铁路发展计划均须符合法定规定。如有个别个案需要交由铁路公司的董事会考虑,出任董事的政府人员会因应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铁路公司提出的理据,考虑向董事会提出合适的意见。个案最终如何处理是董事会的集体决定。

(四) 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透过检讨和修订分区计划大纲图,以订出清晰的发展规范,为个别发展项目提供指引。而《建筑物(规划)规例》附表1订明住用建筑物与非住用建筑物相对於楼宇高度的地积比率及上盖面积上限,此举旨在管制楼宇的体积及楼宇与街道周围的空间。

  对於环境易受影响的地区及综合发展区,城规会可要求项目倡议人提交相关的环境及视觉影响评估报告,以确定发展规模不会对环境及视觉造成不良影响。

  政府土地在纳入「勾地表」之前,规划署会作出适当评估。在评估时,会研究发展密度及楼宇高度等发展参数,并会对一些大型地盘进行空气流通评估。正如上文所述,卖地条款是经各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后,才加入「勾地表」内。

  有关城市设计标准及空气流通评估等事宜的资料,详载於《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这是一份公开文件,供业界及市民参考,整份文件已上载於规划署的网页(http://www.pland.gov.hk/tech_doc/hkpsg/chinese/index.htm)。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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