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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强制性公积金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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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不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受托人收取偏高的基金管理费,雇员在退休时可获得的累算权益因而被蚕食达四成之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受托人收取最高、最低及平均的基金管理费是多少;

(二) 按现时平均的基金管理费计算,雇员在退休时可获得的累算权益与全期管理费的比例为何;及

(三) 是否知悉,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

(i) 现时有否措施防止受托人收取过高的基金管理费;若有,措施为何,以及有否评估该等措施是否奏效;若没有措施,原因为何;

(ii) 过去有否就受托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的水平进行研究,以及与外国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iii) 是否了解受托人现时根据什么原则厘定不同风险类别的强积金基金的管理费水平;

(iv) 有否评估受托人对不同风险类别的强积金基金收取划一百分比的管理费的做法是否公平;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v) 有否研究方案,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的水平;若有,有关的方案为何,当中会否包括研究加强雇员参与选择受托人的决定;若会包括,详情为何;若不会包括,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强积金基金受托人必须依照《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按不同的收费类别披露收费资料。积金局表示,过去五年披露的收费一般没有重大改变。不过,如只看不同费用类别例如投资经理费、受托人费、保管人费等独立零碎的资料,是很难了解费用及收费的全面性。基金的开支,最理想是以开支占基金资产值的百分比来反映,即「基金开支比率」。根据截至二○○七年六月八日强积金受托人所提供的资料,以资产加权计算,强积金基金的平均开支比率为2.06%,而最低及最高的基金开支比率则分别为0.41%及 4.19%。

(二) 按照现时强积金基金约2%的平均开支比率计算,如一名雇员供款四十年,则该名雇员最终所得的权益,与没有任何收费的情况相比将减少接近40%。换句话说,假设计划成员及其雇主的总供款款额为HK$960,000,退休时累算权益将增至HK$1,850,000;但如果没有任何收费,则累算权益可增至约HK$3,000,000。在有关情况下,可获得累算权益与全期管理费的比例约为1.6比1。

(三)(i) 就强积金基金的收费而言,现时法例只就保本基金可收取的每月费用的限制以及在计划或帐户之间转移权益所能收取的费用订定条文。强积金制度主要依靠市场力量来订定收费的类别和水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一直致力提高基金收费的透明度,以促进市场力量发挥最大作用。

  继积金局於二○○四年发出《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后,他们正筹备开发一个以互联网为界面的比较平台,协助计划成员比较不同基金及计划的收费。比较平台的第一阶段将於二○○七年七月推出,为计划成员提供各类基金的最高/平均/最低开支资料。平台第二阶段的设计将更加精细,可显示每个基金的详细收费资料。至於推出时间,则须视乎立法工作而定,包含有关修订建议的条例草案将於本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此外,积金局不时联同业界检讨现行制度的运作安排,并提出法例修订建议,以精简程序,减低强积金计划的营运成本。向计划成员讲解费用及收费对投资决定的重要性,亦是积金局持续进行的工作。

  我们相信上述措施长远来说将有助促进强积金收费定於合理水平。

(ii) 积金局最近就强积金计划的费用及收费进行研究,结果显示,鉴於复杂的收费结构、业界的不同作业方式、数据的限制等,要根据本地零售基金、职业退休计划基金或其他国际退休金基金等基准就收费水平作出任何明确的结论是相当困难的。

  有关外国其他地区的退休储蓄制度的收费安排,积金局的研究结果显示不同地区的制度在设计和运作模式上有相当大的差异,而收费结构和机制,以及计算和汇报费用的方法亦大相径庭,因此积金局认为要将香港跟外国的情况作有意义的比较会非常困难。

  积金局认为最有比较价值的外国例子或许是澳洲的零售离职金制度,因为该制度与强积金制度有相似的结构。据积金局所得的资料,该制度的费用占资产的百分比约为1.53%(尚未计算供款费)(注),而香港的强积金基金费用占资产的百分比平均则为2.06%。但值得注意的是,澳洲的零售离职金制度於一九九二年设立,资产总值超过400亿美元,因此该制度无论在制度的成熟程度或基金的资产规模上皆较香港领先。

(iii)及(iv) 强积金基金属於商业投资产品,其收费水平是个别公司按照不同考虑因素所作的商业决定。有关收费的事宜,积金局现时的工作重点是通过提高基金收费的透明度,在收费水平的厘定上,促进市场力量发挥最大效益。此外,积金局亦正积极跟进第(v)部分所述的其他措施。

(v) 根据现时的制度,离职后的雇员可自行选择在任何一个核准受托人营运的强积金计划内开立一个保留帐户,把先前受雇所得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该保留帐户内。现时可自由调动的强积金权益还包括自雇人士的供款,以及雇员所作的特别自愿性供款,合共占强积金权益约30%。

  为了促进市场竞争,积金局现正积极研究制定一个可行方案,扩大雇员的选择权,容许他们就雇员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由於有关建议可能会增加帐户数目、权益的转移和相关的行政工作,而令致强积金基金的营运成本上升,因此积金局现正就实施有关建议和相关安排谘询业界专业团体的意见。如建议可行,预计将有六成强积金权益可自由在受托人之间调动。

  积金局计划於今年稍后时间就建议谘询其他相关界别后,於本年内向政府提交建议。

  此外,参考了不同地区的经验,积金局会就多个议题作出跟进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基金收费的合理厘订。这些议题包括 -

* 与相关界别包括受托人讨论如何改善强积金制度的运作,以期减低营运成本及调低收费;

* 促进基金的合并与重组,以达致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 考虑如何扩展强积金制度,以达致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方案例子之一是鼓励计划成员向强积金制度注入更多自愿性供款;

* 研究是否可以透过各种方法,例如加强运用设计简单而成本较低的投资产品,以降低产品成本;

* 研究有否方法可以提高权益的可调动性,以增加市场竞争,而不会增加计划的营运成本(有关建议见以上(v)部分第二段的回覆);

* 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改善费用及收费的披露;以及

* 加强教育及帮助计划成员认清费用及收费的重要性。

注:除按资产收取的管理费外,同时就供款款额收取约0.27%至1.51%的费用。有关数据是以在二○○五年十月一日至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受托人向澳洲证券及投资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为根据。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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