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题:有效管理公务员放取病假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家富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有效管理公务员放取病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公务员向本人表示,尽管他们已获判工伤赔偿,政府当局仍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要求他们如打算放取病假,必须向指定的政府诊所或医院管理局辖下的诊所求诊,而不接纳其他医生签发的病假证明书。他们又指出,现时政府并没有就施加该限制提供上诉途径,此举对受影响的公务员并不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被政府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施加上述限制的公务员数目;

(二)有否评估上述限制能否有效阻止公务员滥用病假的情况,以及对公务员施加该限制是否合理;及

(三)会否就上述条文的应用和执行制订清晰的指引供管理人员遵从,并设立上诉机制,让受影响的公务员作出申诉;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公务员事务规例》已就公务员病假管理(包括申请程序和防止滥用措施)作出规定。一般而言,公务员若能提供注册医生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便可获准放取病假。如有怺象显示公务员滥用病假,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有关部门首长可要求该员每次打算放取病假时,向任何政府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医生求诊,或向某间指定的政府或医管局诊所求诊。

  有关因公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病假申请,不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所规限。有关人员只要提供符合《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的医生证明书,便可获准放取与因公受伤或患上职业病有关的病假。

  关於问题的第(一)部分,在二○○六年,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规限的公务员共有二百九十九名。

  至於问题的第(二)部分,我们认为《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规定,已在让患病的公务员放取病假及防止公务员滥用病假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须予注意的是,援引《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并非要禁止公务员放取病假。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规限的公务员只要向指定的政府或医管局诊所求诊,并获发有效的病假证明书,便可继续享有病假。公务员如在向指定的诊所求诊方面确有困难,可向有关的部门管方提出,由管方决定是否扩充指定诊所的名单,或批准以其他安排例外处理。根据既定机制,有关的部门管方会每三个月检讨一次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所规限的个案。部门管方如再没有怀疑有关人员滥用病假,便会取消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向该员施加的规限。

  至於问题的第(三)部分,为有效管理公务员放取病假,公务员事务局已向各局和部门发出阐述相关程序和措施(包括《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指引,以供遵循。公务员如对须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规限一事有疑问,应向有关的部门管方提出。此外,当局也有既定渠道,让公务员可就人事管理事宜(包括《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应用)提出投诉,并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处理。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