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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强制性公积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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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据报,若干强制性公积金(下称“积金”)受托人收取高达每年百分之二至三的强积金基金管理费,以致雇员在退休时可获得的累算权益大幅减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不会考虑修订有关法例,容许雇员自行选择强积金受托人,藉市场力量使强积金基金管理费降低;如果会,修订的详情和时间表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二) 鉴於外国不少投资基金每年的管理费只介乎百分之零点四至零点六之间,政府有没有研究哪些外国经验值得香港借鉴,使强积金基金的管理费得以降低;及

(三) 会不会监管强积金受托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水平?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现正积极研究可行方案,容许雇员自行选择强积金受托人,以增加市场竞争,达至降低强积金收费的目的。政府十分支持积金局提出任何能有效地完善强积金制度运作的措施,以为雇员提供更佳退休保障。

  由於强积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在作出任何重要改动前,我们必须充份谘询和考虑雇主和雇员的意见。因此积金局在考虑容许雇员选择强积金受托人的事宜上,必须确保相关安排得到雇主和雇员的共同支持。当中所须考虑的事项包括建议可能会增加帐户数目、权益的转移和相关的行政工作,因而令营运成本上升。此外,现行制度容许雇主把他们所作的供款用以抵销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因此雇主亦期望可参与选择强积金受托人。积金局必须详细分析方案对雇主及雇员的影响及小心平衡有关利弊。

  现时积金局初步考虑的方案,是容许雇员就雇员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可自行选择强积金计划。积金局现正就实施有关建议和相关安排谘询业界专业团体的意见。如建议可行,预计将有六成强积金权益可自由在受托人之间调动。

  积金局计划於今年稍后时间就建议谘询其他相关界别后,於本年内向政府提交建议。

(二) 积金局已对其他地区的退休储蓄制度的收费安排展开研究,发现不同地区的制度在设计和运作模式上有相当大的差异,而收费结构和机制,以及计算和汇报费用的方法亦大相径庭,因此积金局认为要将香港跟外国的情况作有意义的比较会非常困难。

  此外,基於服务和收费类别的不同,强积金计划与一般的投资基金亦不能作直接比较。

  积金局认为最有比较价值的外国例子或许是澳洲的零售离职金制度,因为此制度与强积金制度有相似的结构。据积金局所得的资料,该制度的费用占资产的百分比约为1.53%(尚未计算供款费)(注),而香港的强积金基金费用占资产的百分比平均则为2.06%。但值得注意的是,澳洲的零售离职金制度於1992年设立,资产总值超过400亿美元,因此该制度无论在制度的成熟程度或基金的资产规模上皆较香港领先。

  参考了不同地区的经验,积金局会就多个议题作出跟进研究和探讨,以促进基金收费的合理厘订。这些议题包括:

* 与相关界别包括受托人讨论如何改善强积金制度的运作,以期减低营运成本及调低收费;

* 促进基金的合并与重组,以达致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

* 考虑如何扩展强积金制度,以达致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方案例子之一是鼓励计划成员向强积金制度注入更多自愿性供款;

* 研究是否可以透过各种方法,例如加强运用设计简单而成本较低的投资产品,以降低产品成本;

* 研究有否方法可以提高权益的可调动性,以增加市场竞争,而不会增加计划的营运成本(有关建议见第一部分的回覆);

* 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改善费用及收费的披露;以及

* 加强教育及帮助计划成员认清费用及收费的重要性。

(三) 现时制度主要依靠市场力量来订定收费的类别及水平。

  积金局一直致力提高基金收费的透明度,以促进市场力量发挥最大作用。继积金局於2004年发出《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后,他们正筹备开发一个以互联网为界面的比较平台,协助计划成员比较不同基金及计划的收费。比较平台的第一阶段将於2007年7月推出,为计划成员提供各类基金的最高/平均/最低开支资料。平台第二阶段的设计将更加精细,可显示每个计划的详细收费资料。至於推出时间,则须视乎立法工作而定,包含有关修订建议的条例草案将於本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注:除按资产收取的管理费外,同时就供款款额收取约0.27%至1.51%的费用。有关数据是以在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受托人向澳洲证券及投资监察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为根据。



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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