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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设立儿童事务委员会」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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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在民政事务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超雄议员提出「设立儿童事务委员会」动议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代表何志平局长感谢刚才发言的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

  儿童权利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题目,联合国人权公约中,《儿童权利公约》是最多国家签署的文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坚决履行公约订明的责任。我们已根据公约规定,在二○○三年六月提交首份报告,全面详细地报告了我们在有关方面所做的工作。报告纳入了中国提交联合国的第二份报告内,并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二○○五年九月的审议会上进行审议。审议结论及政府对结论所作的初步回应,已於二○○五年十一月及二○○六年二月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参阅。

  我明白动议的目的是保障儿童福祉,确保政府在制订政策时充分考虑儿童的观点。一直以来,政府政策目标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确保香港儿童能够在优良的环境下,享有安全的生活环境、良好的健康和教育,从而成长和发展。

  有议员希望政府就与儿童有关的政策,设立单一的负责或监察机构。由於政府多个政策局的政策及计划均会影响儿童及成年人,所以按年龄区分及采用单一机构负责或监察所有儿童政策,并不是对香港最合适的措施。最重要的是政府的决策局,一方面会继续在制订所有政策时充分考虑和顾及到社会上各阶层 ─ 包括儿童 ─ 的利益和需要及对他们的影响;另一方面亦会继续就儿童事务紧密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对儿童有利的政策,确保政策和行动之间相互协调,并灵活迅速地回应社会诉求。政府这个施政方针与议员今日的诉求,理念是一致的。

  我会引用四个政策范畴,包括福利、劳工、教育及房屋政策,阐释政府如何透过现在和未来的工作,履行公约的责任,保障儿童福祉,确保考虑任何立法建议或政策时,都会以儿童利益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一)福利政策

  首先我会阐释福利政策。政府极为重视儿童的健康成长,并以「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础」的原则来制定儿童福利服务,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儿童的需要,确保他们获得适切的照顾和保护。

家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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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服务方面,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支援,为不同年龄的儿童提供了适切的服务,并特别注重及早介入和主动接触有需要的家庭,协助他们建立互助网络,强化应付逆境的能力。

照顾儿童的身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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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适切地配合儿童的身心发展,我们已分阶段在深水桋、天水围、屯门及将军澳试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以社区为本的方式加强不同界别的合作,及早识别有服务需要的儿童或家庭,及时提供适切的服务。我们将会分阶段把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推展至全港各区,加强社会服务支援。

照顾弱势儿童及有特别需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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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弱势儿童的需要,我们提供了多元化的服务,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亦照顾到有经济困难或残疾儿童的特别需要,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经济援助。

  为配合预防及纾缓贫穷的工作,我们整合了现有资源,亦调拨了额外资源,为来自弱势社群的儿童提供服务。因应扶贫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已预留了3亿元成立儿童发展基金,为弱势社群儿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并试行目标储蓄计划。

(二)劳工政策

  根据现行劳工法例,18岁以下人士受雇时,须受有关条例规管。《雇用儿童规例》禁止雇用年龄不足13岁的儿童,未满15岁的儿童亦不可受雇在任何工业经营内工作。法例虽然容许年满13岁但未满15岁的儿童受雇於非工业机构工作,惟雇用条件受到严格限制。若儿童年满13岁但尚未完成中三课程,则工作时间、场所及所选职业会有更加严格的限制,目的是保障儿童的权益、安全及健康。

  现行法例对雇用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青年作出一定限制,亦严禁雇用不足18岁的人从事危险行业。

  劳工处严格执行规管雇用儿童的法例,定期及突击巡查,保障儿童权益。并透过多项宣传,加强公众在这方面的认知。

(三)教育政策

  政府一直以儿童为本的原则发展教育,教育开支占政府开支总额超过五分一,是开支最大的政策范畴。

免费或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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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居民及有香港居留许可的儿童均可享受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目标是要确保每一名6岁至15岁的儿童都可入学接受教育。若家长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政府可根据《教育条例》发出入学令,要求家长送子女入学。

  政府了解到学前教育对儿童成长有积极影响,因此会投放更多资源,让本港所有适龄儿童能以合理的费用接受质素优良的学前教育。我们即将会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直接向家长提供学前教育学费资助。

为学童提供多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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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位方面,学生选择入读学校的机会均等。小一入学基本上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减少筛选及竞争。中一入学主要以校内成绩为主,亦容许不同能力的学生有机会一起学习。政府会继续积极鼓励办学团体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模式及课程,让学生有更多选择机会。

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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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亦兼顾了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包括残疾儿童)、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及少数族裔儿童等,确保学生能充份发展潜能。对有特殊教育需要但能受惠於普通学校环境的学生,我们致力推行融合教育,以全校参与的模式,提升学习成效。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我们会提供资助,校本及区本的课后学习和支援计划。对少数族裔的学生,我们亦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援。

  教育改革的目标是以学生为本,使学生乐於和学会学习,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新高中学制会在二○○九年实施,届时所有学生均可接受十二年的学校教育,促进全人发展。

(四)房屋政策

  房屋政策照顾到儿童的需要,例如年龄不足18岁的儿童,可随同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申请公共租住房屋。新来港定居的人士及其子女,亦可申请轮候公屋。房屋委员会已多次放宽政策,使有新来港定居的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的家庭,更容易申请公屋。

  规划及设计公共屋恏时,政府会考虑不同年龄组别居民的需要。因应儿童的需要,我们会按个别公屋发展项目的规模,提供足够的休憩用地、儿童游乐场、零售商铺、公共交通设施及单车停泊处等。相关部门亦会因应当区的需求,提供其他设施,如学校、幼稚园、幼儿中心、儿童及青年中心、自修室等。在新住宅单位及公用地方,我们采用了无障碍通用设计,顾及居民,包括幼童和身患残疾的儿童的需要。我们会继续致力完善公共屋恏的规划及设计,使儿童可以在安全、健康及方便的环境下居住及成长。

结语

  除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确保儿童的福祉获得保障及其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外,政府会继续不断致力确保儿童权利公约得到广泛认识。

  政府成立了儿童权利论坛,为非政府组织、儿童及政府提供平台,就儿童权利的事宜交换意见。政府亦试办了「儿童权利教育活动资助计划」,拨款资助社区团体,包括非政府机构、学校、居民组织等,举办不同类型的儿童权利推广活动,希望把儿童权利的信息渗入社区,使普罗大众理解儿童权利的概念,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爱护及尊重儿童的权利。

  对议案表示支持的议员,是希望得到政府承诺,确保履行公约及保障儿童福祉,并确保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儿童的观点。但要达致这个目标,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并非唯一的方法。主席女士,我重申政府非常重视儿童权利公约,我们一定继续努力不懈,定期进行检讨,积极聆听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政府的法例和政策,更全面地与公约的条款和精神相符合。我会将大家今日所提的宝贵意见,交给有关政策局及何局长考虑和跟进。

  保护和尊重儿童权利,最重要的责任是在家庭及家人身上。家人互相支持及关怀,是体现儿童权利的最直接及最有效的方法。

  政府一向致力维系和巩固家庭的凝聚力。行政长官在二○○六─二○○七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政府会研究可否设立家庭事务委员会,负责家庭的政策和措施。该研究会集中考虑如何以最有效益的方式推行强化家庭功能的社会政策,并会探讨处理不同性别和年龄人士(包括青少年和儿童)的事务的机制。研究将会在月内完成,具体决定由下一届政府作出。我们会根据有关结果,研究进一步行动及政策。

  我希望议员不要误解,以为成立儿童事务委员会是确保政府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唯一或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履行公约的决心,与设立儿童事务委员会与否并没有关连。我们必定会继续积极寻求各种方法,更全面地保障儿童权益。

  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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