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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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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间电器制品公司的雇主莫灼钦,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三千元。

  莫灼钦没有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因而被起诉,涉及款额约二万六千元。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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