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建筑物管理(费用调整)规例》及《2007年旅馆业(调整牌照费用)规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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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六月八日)在宪报刊登《2007年建筑物管理(费用调整)规例》及《2007年旅馆业(调整牌照费用)规例》。
《建筑物管理条例》旨在为大厦业主提供法律架构,方便他们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法团),妥善管理大厦。《建筑物管理(费用)规例》(第344A章)载列条例项下由土地注册处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费用,例如为新成立的法团发出注册证书。
《旅馆业条例》旨在设立法定的发牌制度,规管旅馆的消防和楼宇安全。《旅馆业(费用)规例》(第349B章)的附表1订明根据条例第8条就发出牌照须支付的费用,附表2则订明根据条例第9条就续期的牌照须支付的费用。
调整上述两项规例所订的费用是每年一度的工作,以逐步达致收回十足成本的目标。
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调整有关费用后,政府已就上述两项规例所订明的收费项目,进行新一轮的成本检讨工作。
结果反映《建筑物管理(费用)规例》项下大部分收费项目的收回成本比率为35%或以下,而《旅馆业(费用)规例》项下现时所订的费用,在签发旅馆新牌照方面,现时的费用的收回成本比率为38%至117%;在续发牌照方面,收回成本的比率为90%至104%。
《建筑物管理(费用)规例》项下的收费项目会於二○○七年划一调高20%,而《旅馆业(费用)规例》项下所订的费用则以下调14% 至调高20% 的幅度作出调整。
《2007年建筑物管理(费用调整)规例》及《2007年旅馆业(调整牌照费用)规例》将於下星期三(六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预计修订规则会於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完
2007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