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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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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J Transportation Limited的董事林健南,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六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四个星期,缓刑十八个月执行。

  劳工处发言人欢迎有关裁决,并表示该裁决向公司董事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他说:「这是本年内第三宗有关公司董事因拖欠工资而被判监禁刑罚的个案,反映法庭越来越重视欠薪个案,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AMJ Transportation Limited在去年四月结业后,拖欠六名员工共超过十五万元的工资。该批员工到劳资审裁处申索欠薪并获判得直,但公司没有遵照判令付款。劳工处调查有关个案后,搜集的证据显示该公司的董事林健南同意或纵容上述欠薪个案发生,因此向他提出检控。

  发言人说:「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罪行,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董事及雇主绳之於法。」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有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07年6月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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