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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纤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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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曾钰成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医院管理局辖下六间医院急症室的数据显示,由二○○五年七月至去年年底,共有12宗中毒个案与减肥药物有关,而当中三宗涉及的减肥药物是从互联网上购得。政府当局亦表示,一旦发现有违规情况,便会要求药物供应商删除在互联网上的有关资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市面上有纤体产品虽然不含中、西药、违法或有害物质,但可能会有副作用,而这些产品虽然并无附带虚假的商品说明,其标签又没有包含虚假说明,但亦没有清楚说明产品可能引起的副作用,现时政府有何措施监管该等产品的注册、标签内容、广告及售卖;

(二)过去三年,政府要求拍卖网站的负责人把有问题的纤体产品的资料从网站删除的次数;有否研究他们拒绝该等要求是否违法;若有,研究的结果;若是违法,有关的检控宗数;若不违法,政府如何跟进拒绝该等要求的个案;及

(三)如何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市民知悉滥用纤体产品的害处?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般而言,纤体产品不属于药剂制品,无需注册。如果纤体产品搀杂西药成份如西布曲明(sibutramine)和芬特明(phentermine),则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注册方可销售。产品标签亦要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要求,列明成分、含量、生产商名称及地址,以及药物注册编号等。西布曲明属第一部毒药,而芬特明属危险药物。含有这些成分的纤体产品,必须由医生供应,或由医生处方,并在药房由药剂师监售。医生和药剂师会按情况告知病人药物的服用方法、需注意事项、副作用等,确保安全和有效地用药。非法销售第一部毒药,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两年。非法供应危险药物,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十五年。而所有在香港发布的广告都须符合现行法例的要求,包括《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商品说明条例》等。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供内服而不含中西药成分的纤体产品必须适合食用。

(二)本地拍卖网站销售药物(包括搀杂西药成份的纤体产品)时同样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而在外地生产的药物则必须先根据《出入口条例》申领进口许可证才可输入本港。卫生署定期监察拍卖网站,一旦发现第一部毒药或曾经被发现搀杂西药的纤体产品的资料在网站列出,卫生署会立即要求网站删除拍卖的产品资料。过去三年,卫生署曾经20次要求本地互联网拍卖网站负责人把含有西药的纤体产品的资料从拍卖网站删除,从未有网站负责人拒绝把该类产品资料删除。

(三)卫生署已增加抽样检验纤体产品,以及根据市民和医院管理局转介个案作出调查。当发现纤体产品搀杂了西药,卫生署会公布事件详情、呼吁市民停用,并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卫生署统筹的中毒防控网络已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成立。我们透过网络定期向市民公布中毒个案的情况,包括由纤体产品引致的个案,令市民提高警觉,减少中毒的机会。

  为了推广正确的健康观念,卫生署鼓励市民透过均衡饮食及适量运动,保持适中体重;过分减低体重,可能会引致骨质疏松症、影响自身免疫能力或出现营养不良的情况等。卫生署透过电台、电视宣传短片、单张、海报、网页(www.cheu.gov.hk)和二十四小时健康教育热线(2833 0111),向市民宣传有关信息。



2007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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