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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电视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变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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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广播事务管理局发放:

  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于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批准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有关股权变动的申请。有关股权变动将引入「受限制表决控权人」─ 即不符合《广播条例》中有关居留规定(注)的表决控权人。广管局亦豁免亚视需遵守其本地免费及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内的有关条款,以便亚视能落实其股权变动。

  广管局批准是次申请的条件是,亚视须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相关规管要求,以及严守是次申请所提交的声明,申辩,保证及承诺,包括新股东将继续维持亚视一贯的言论自由及编辑自由的承诺。

  广播政策其中一个目标是鼓励投资,故此,现行的规管制度容许外资拥有持牌机构,但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行使表决控制权的个别人士及公司,就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设定某些限制,以确保电视节目符合香港观众的口味和利益得到保障。

  有关股权变动涉及侨光集团有限公司,Panfair Holdings Limited (Panfair) 及 Alnery No.112 Limited (Alnery),以受/让新旧股份方式,从亚视及亚视现有股东手中购入亚视股份。股权变动后,亚视的股权分配如下:

(1) Alnery - 47.58%
(2) 龙维有限公司 - 26.85%
(3) 侨光集团有限公司 - 14.81%
(4) Panfair - 10.75%

  股权变动完成后,查懋声先生(即Panfair的其中一位股东及即将被委任成为Alnery的董事及主席)将成为亚视的主席。

  由于侨光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直接及间接控股公司,即国安岳强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将持有多于2%亚视的总计表决控制权,而有关公司的董事并非通常居于香港,以及有关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并非真正在香港作出及进行,故这些公司未能符合《广播条例》中一般表决控权人就居留方面的规定,因而须根据《广播条例》附表1第20(1)条向广管局申请书面批准。其他新股东属于《广播条例》中的「一般表决控权人」。

  广管局在审核亚视的「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申请时,应用过往一贯用以审核其他同类申请的一套行之已久的准则。以下是广管局就这些准则对亚视申请的评审:

(1)「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的财政能力和有关持牌机构的财政状况 - 基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财政实力及亚视就推行数码地面电视服务时所承诺超过四亿港元的投资,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对亚视所作的投资将为亚视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援。

(2)「受限制表决控权人」为持牌机构及广播业带来的好处 - 亚视可借助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的实力及资源,透过其节目及电影库,以及国内跨越全国七个省区的有线电视网络,增加其竞争力。这些好处再加上财政得以改善,使亚视可为观众提供更多选择及增加广播业的竞争。

(3)「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对香港作出长期承担,以及该持牌机构会继续提供迎合香港社会需要的服务 - 有关「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已提供这方面的承诺,并将成为亚视牌照内续牌建议书的一部分,以确保他们会作出长期承担,提供服务以迎合香港社会的需要。此外,广播条例及牌照条款内亦有一些规定,确保持牌机构所提供的节目,足以迎合本地观众的利益及口味。

(4)持牌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工作真正在香港进行 - 基于亚视所提交的文件及「受限制表决控权人」所作的承诺,广管局确定过半数董事及过半数主要人员,包括负责挑选或制作电视节目或安排电视节目播放时间的主要人员,在股权变动后仍然符合居于香港的要求。故此,亚视的控制及管理仍然会真正在香港作出及进行。

(5)持牌机构的言论自由和编辑自主 - 有关「受限制表决控权人」已提供这方面的承诺,并将成为亚视牌照内续牌建议书的一部分,以确保股权变动后,亚视将继续维持一贯的言论自由及编辑自由。

注:

根据《广播条例》附表1第1条,就法团而言,「一般表决控权人」须属通常居于香港的法团。

「通常居于香港」:
 
(a) 就个人而言,指在任何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180天,或在任何连续2个公历年内,居于香港不少于300天;

(b) 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
(i) 积极参与该法团的督导的该法团董事:
(A) 有2名,而他们均属个人;或
(B) 多于2名,而其中过半数者属个人,而该等属个人的董事当其时按照(a)段而言属通常居于香港,以及最少曾于一段连续不少于7年的期间如此居于香港;及
(ii) 法团的控制及管理均真正在香港作出及进行。



2007年6月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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