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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公司董事及2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26,000元。
瑞麟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Rico Bistro(商业登记号码:35472539)董事陈宝仪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000元 。
瑞麟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Rico Bistro(商业登记号码:35472539)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六年七月至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2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
陈永健经营的新永利运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7536814)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五年三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2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第2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000元 。
另外,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78,000元。积金局又代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5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显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8,607.59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吴志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150.0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通达(国际)集运有限公司、丰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Join Channel Limited、旋基实业有限公司及苏国清前经营的L. Ling Shop,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588.72元、12,568.62元、10,675元、10,121.92元及3,7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00元、116元、96元、90元、136元及140元。
完
2007年6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