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佣雇主因短付工资被罚四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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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黄佳华因短付工资予其印尼籍家庭佣工,被劳工处检控,日前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四万五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说:「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均不可支付少於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予其佣工。雇主短付工资即违反《雇佣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涉案的雇主在其印尼籍佣工受雇期间,没有按照二○○三年签署雇佣合约时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三千二百七十元支付薪酬,先后短付其佣工约五万元,因此被起诉。法院裁定该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其佣工。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设有一套有效机制,协助被剥削法定权益的外佣。我们全力执行《雇佣条例》,如有足够证据证明雇主拖欠工资,我们必定会提出检控。」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发言人说:「雇员包括外佣,如遭雇主拖欠工资,应尽快致电劳工处的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以便我们跟进调查。」
完
2007年6月3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11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