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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局对法庭就互连司法覆核所作裁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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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六月一日)发出以下声明,以回应法庭就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电讯盈科)针对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的指示申请司法覆核所作的裁决。该指示指令香港电话公司及九仓电讯有限公司(九仓电讯)进行互连,以便一家接驳九仓电讯网络的服务营办商牌照持牌商能开展其网络电话(VoIP)服务。

  「我们欢迎法庭今天的裁决,确认电讯管理局局长有权根据《电讯条例》(该条例)第36B条发出互连指示。由於法庭清楚确认该指示有法律效力,牌照持有人有责任遵守及遵从互连的相关牌照条件和『互连互通』规定。电讯局坚信,适时的互连对新进入市场的服务营办商十分重要,而『互连互通』规定可确保某一网络用户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致电另一网络用户。」

背景:

  电讯局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就提供网络电话服务引入服务营办商牌照。若提供网络电话服务,服务营办商牌照持牌商需要就接驳问题与某固网营办商达成商业协议,以便透过其固网网络与其他固网营办商的网络互连传送网络电话服务。

  电讯局於二零零六年六月,接获提供网络转驳网络电话服务的固网营办商九仓电讯就针对电讯盈科提出的投诉,指电讯盈科并无开放电讯局划分予服务营办商牌照持有人Zone Limited (「Zone」)的「5804」号码组,令Zone得以经营网络电话服务。经调查后,电讯局根据《电讯条例》第36B条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发出指示,指令电讯盈科及九仓电讯进行互连,透过九仓电讯的网络接驳电讯盈科的网络,以暂定收费传送Zone的网络电话。双方可继续就互连费水平进行商业洽谈,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可要求电讯局长就互连条款作出决定。



2007年6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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