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公司向未获批准居屋业主提供按揭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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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员会发放:
房屋委员会提醒公众必须遵守<房屋条例>中有关居者有其屋/私人机构参建居屋/租者置其屋计划单位,有关转让、出租或按揭限制的规定。
一间财务公司(放债人)代表上月被法院裁定非法提供按揭罪名成立,被判罚二万五千元。
署理房屋署副署长(机构事务)王国兴今日(六月一日)表示∶「这是首宗财务公司被定罪的案件。」
慈云山慈爱苑一个单位的联名业主於二○○四年十二月在未缴付补价及未获得房屋署署长预先批准的情况下,与财务公司订定重新按揭(加按)协议。
王国兴指出,居屋业主如需把其单位重新按揭,必须先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以解除转让限制。
他表示∶「有真正财务困难的业主,可向房屋署署长申请毋须在重新按揭前缴付补价。」
王国兴说∶「任何人士不论是以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其他身份,在未向房委会缴清补价前,便将单位按揭或转让,均属违反房屋条例第27A,可被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
他说∶「居屋/私人参建居屋/租置单位均属资助房屋,房委会以低於市值的价格售予合资格的申请人。为了确保公共资助妥善运用,有关转让限制是必须的。」
王国兴续说∶「房屋署绝不容忍任何人士违反转让限制的规定。如有发现,会迅速调查,并适当采取检控行动。」
有关的转让限制的规定,在所有资助房屋单位的申请表格、售楼书及买卖文件均有详列。市民亦可透过房委会/房屋署的网址、热线电话及有关小册子取得有关资料。
完
2007年6月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