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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动物善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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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在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动物善终服务(包括火化服务)和开设动物坟场,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BK)禁止在任何公众地方及任何建筑物的公用部分等地方放置动物尸体,但没有规管在私人处所内放置动物尸体,政府如何处理提供动物善终服务的处所存放过量有待处理的动物尸体而引致的徖生问题;

(二) 有关的政府部门现时是否有权主动巡查提供动物善终服务的处所;若有此项权力,有关法例的内容为何,以及巡查人员是否获赋权巡查处所内的所有设施;有关部门有否派员定期巡查;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三) 鉴於《2006年防止残酷对待动物(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曾要求政府当局检讨规管动物善终服务的事宜,但政府当局於去年11月回答本会的质询时却表示,当局认为现行法例已足以规管焚化炉引起的空气污染问题,因此不拟另行订立规管宠物焚化炉运作的牌照制度,政府目前是否正就上述规管事宜进行研究;若是,研究进度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 有否计划恢复提供动物火化服务;及

(五) 私人机构开设动物坟场是否触犯上述规例;若否,申请手续为何,以及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有关申请及监管坟场的运作;是否知悉现时动物坟场的数目,以及政府有否计划开设动物坟场?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现时并没有法例规范宠物善终服务处所存放动物尸体的数量。如任何宠物善终服务业务滋生环境徖生问题(包括因不适当地储藏动物尸体而产生的环境徖生问题),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可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及127条的规定,向有关人士发出妨扰事故通知,饬令在指定时间内消除有关的妨扰徖生事故。如有需要,各有关政府部门亦可以根据其执行的法例所赋与的权力,巡查宠物善终服务处所,确定该处所有否违反其有关法例;

(三)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焚化炉(包括宠物焚化炉),如其焚化能力超过每小时0.5公吨,它们的操作便属「指明工序」,焚化炉的拥有人必须事先向环保署申领并获取「指明工序」牌照,方可操作焚化炉。此外,如果宠物焚化炉的排放对邻近居民造成空气污染,经环保署调查属实后,环保署可根据该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对它的拥有人发出法定通知,要求改善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现行法例已足以规管焚化炉引起的空气齰染问题,政府不拟另行订立规管宠物焚化炉运作的牌照制度,亦没有就上述规管事宜进行研究;

(四) 政府现时没有计划重新提供动物火化服务;

(五) 《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对私人坟场所作的规定只适用於殓葬人类遗骸的坟场,并不适用於动物坟场。食环署所负责执行的法例并无要求动物坟场申领牌照,食环署也因此不掌握私人动物坟场数目的资料。政府现时并没有计划开设动物坟场。



2007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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