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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法定假日规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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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旺餐厅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发放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劳工督察今年二月到该餐厅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两个法定假日予六名雇员,该两个法定假日分别为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冬节及今年一月一日,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假期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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