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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在《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动议修订第六条及附表一条文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六条和附表一。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
对第六条和附表一的修正案,是考虑到法案委员会及部分商会的意见而提出。修正案澄清电视节目服务和声音广播服务,不论是否须分别根据《广播条例》或《电讯条例》领牌,均获豁免而不在本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内。此外,我们也豁免那些因应收讯人要求而发出的商业电子讯息,或收讯人与发送人通讯后通常预期会接获的资讯,免受《条例草案》第二部选择不接收机制约束。为回应商界的意见,以及参照部分海外反滥发讯息法例,我们亦同意豁免多项正常的商业通讯,例如产品保养或更新的资讯,与收讯人与发讯人已同意订立的商业交易有关的讯息,以及与雇佣有关的讯息等,毋须受到《条例草案》第二部的规管。
在恢复二读辩论的演辞中,我已解释政府不支持在现阶段对人对人的促销电话作出规管的主要考虑。我想特别指出,事实上有两个促销业协会对可能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表示极度关注,因为规管可能会影响数以万计透过促销电话获取主要收入来源的雇员。该两个协会并估计有关活动的经济价值高达72亿元。我们认同他们的看法,因此,政府和立法会应考虑香港的就业机会不会因为《条例草案》的通过而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另一个各位委员必须考虑的问题,是黄定光议员稍后的修正案会为电讯管理局带来极大的执法困难。要决定一段讯息是否纳入《条例草案》规管范围内,先决条件是讯息的内容符合「商业电子讯息」的定义。但由於每个人对人的促销电话所涉及的内容必有差异,一般情况,在没有任何录音记录对话内容下,电讯管理局根本无法搜集充分证据,以确定有关电话应否受《条例草案》规管,因此将无法跟进全部或绝大多数的投诉。在这方面,正如刚才有议员发言,政府是有责任确保所订立的法例是可以执行的。同时希望议员明白,我们通过这《条例草案》,最主要优先处理有关预先制定的促销电子讯息。同时,现时《条例草案》亦包括了电邮,虽然亦有议员提出电邮执法本身亦有相当的困难。基於这背景,我们希望在《条例草案》实施时,可以显示出政府在最重要、市民最关注的方面有效执法,不希望於现阶段引入一些我们认为难以执法的条文。一方面削弱了我们的资源运用,另一方面亦会大大的削弱电讯局的执法能力,以至影响市民对我们执法的信心。
但我要重申,我完全理解和明白黄定光议员提出修正案是出於良好意愿,希望为收讯人提供更多资讯。我亦完全明白尽管人对人促销电话可能数量很少,但亦会有人不满,我亦经常在海外公干时,在午夜亦经常收到这些电话,因此我们完全明白提出修订案的原因。不过,我希望黄议员或其他议员,要真正考虑接纳现时最重要是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预先设定、透过机器打出的滋扰性讯息。我在此承诺,当法例实施后,我们会不断监察情况,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后,若我们认为问题很严重,而社会上亦有共识,认为我们应进一步规管人对人的商业电子讯息,我十分乐意与立法会议员继续讨论,拟定一些合理和可行的建议。
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及通过由政府提出,并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的第六条及附表一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