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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就《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衷心向《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及其他委员感谢,他们不辞劳苦,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我亦多谢刚才发言的议员,虽然有部分地方他们可能与政府持不同意见,但基本上也认同这《条例草案》具积极意义,亦应该尽快通过。事实上,我们已采纳法案委员会大部分的宝贵意见,并修订了《条例草案》。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订。
有关人对人促销电话是否纳入这《条例草案》的问题,我希望再重申,正如我们在去年七月《条例草案》二读时所说,我们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是尊重和落实商业电子讯息收讯人意愿,另一方面为本港合法电子促销业发展留有空间,在这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事实上,现时本港有不少企业倚重电子促销这种相宜途径来推广产品及服务。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关的促销业界亦屡次向《条例草案》委员会陈辞,也向政府陈情,希望政府关注本港有数以万计的雇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与电子促销活动相关,不要仓促立法管制这方面的促销活动。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自去年十二月起,监察了200个没有个人资料的电话帐户。监察结果显示,每个电话帐户接获的人对人促销电话,平均每月少於一个。因此,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不适宜把人对人促销电话纳入《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以免影响正常的电子促销活动。当然,我们会继续监察这方面的情况。当这类电话成为严重问题时,我们会考虑是否把这类电话纳入《条例草案》的规管范围。
有关《条例草案》对政府的约束力,我们当然接纳了刘慧卿议员的建议,但我亦要澄清一点,为什么是政府最终接纳该建议?因为对政府有约束力之余,亦是令政府和以政府身分行事的公职人员不受到检控,这是一项很重要的修订,让我们认为可以接纳,亦希望透过接纳这建议,令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一定的共识。我们再次多谢刘议员的建议,无论是由那一位提出,这也是会记录在案的。
如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我们便会於短期内制订《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就商业电子讯息内须列明可辨识和联络发送人的资料,以及提供可让收讯人发送取消接收要求的取消接收选项,订明详细的补充规定。我们希望《规例》的「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可以在今届立法会夏季休会前完成,以便软件业、电子促销业及其他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业界可确切知道须予遵守的详细规定。电讯局也会制订业务守则,为业界提供可如何遵守《条例草案》及《规例》规定的实际指引。电讯局在拟定业务守则草拟本后,会谘询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
在执法方面,《条例草案》第4部分有关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欺诈行为及其他非法活动,将由警务处负责执法。而电讯局则负责执行《条例草案》其他部分。不过,为便利社会人士举报涉嫌违反《条例草案》的个案,电讯局会是所有滥发讯息报告的首个接收站。电讯局会把可能违反《条例草案》第4部规定的个案转交警方跟进。顺带回应刚才刘慧卿议员的建议,当然在委任社会人士加入委员会时,我们一般是会依从不超过六年和不超过六个委员会的原则,这个一般性我们是会跟随的。
主席女士,我明白社会人士对这《条例草案》有很大的期望,由我们开始谘询至今,亦得到广泛的支持。我们会尽力在《条例草案》内订立我们相信可有效打击滥发讯息问题的措施。不过,我们明白科技发展迅速,正如刚才单仲偕议员所说,其实在科技界,政府有关的规管机构每日追随电讯的进展,也十分吃力。但我们会积极监察有关问题,包括人对人的滥发讯息,并因应最新发展,我们不排除不时需考虑更新《条例草案》。因此,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将会动议的修订。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