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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政府官员出任公营机构管治架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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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委派官员出任公营机构的管治架构成员的目的和准则,并按下表列出过去3年在其管治架构有政府官员出任成员的公营机构名称,以及有关官员的职衔和姓名;

   公营机构名称      政府官员的职衔和姓名
   ──────      ──────────

(二) 过去3年,上述各公营机构的管治架构举行会议的次数、上述政府官员出席该等会议的次数和出席率,以及按公营机构列出出席率低於六成的政府官员的职衔和姓名;及

(三) 有否制订机制,规定相关政府官员出席上述会议的最低出席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政府委派出任公营机构的管治架构成员的官员,一般来自与有关组织工作相关的政策局或部门,从有关政策范畴的角度提供意见,使有关机构在致力达到机构的目标时亦能充分顾及政府的政策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在其管治架构有政府官员出任成员的公营机构名称及有关官员在过去3年出席有关机构的会议等有关资料载於附件。

(三) 现时,列於附件的公营机构并没有特别就成员(包括官方成员)的出席率作出规定。一般而言,有关官方成员都会按会议议程决定是否有需要出席会议。如有相关的项目,会尽可能亲自出席会议,假若另有公务而未能出席,他们会视乎实际情况委派合适的代表出席,并在会后听取该代表汇报会议讨论的事宜和须跟进的事项。由於公营机构成员(包括官方成员)出席有关机构的会议的安排属各有关机构的运作事宜,故应否规定成员(包括官方成员)的出席率须由各有关机构因应实际情况决定。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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