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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使用车辆响号设备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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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钟泰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除非是为着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发出危险警报,驾驶人不得响号。本人接获投诉,指有不少驾驶人肆意响号;此举不单破坏环境安宁、容易因令其他驾驶人分心而造成交通意外,亦可能使访客对香港留下坏印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是否把个别路段纳入禁止响号区;会不会考虑扩阔禁止响号区,特别是学校、住宅区及商业区附近的路段;若不会考虑,原因是什么;

(二) 过去三年,警方向肆意响号或在禁止响号区内响号的驾驶人提出检控的数字;及

(三) 会不会加强对驾驶人的宣传,劝谕他们戒除肆意响号的陋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现行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章)(下称「交通管制规例」)对司机使用车辆响号设备有明确的规管:-

(a) 根据规例第43条,除非是为着向在道路上或附近的任何人发出危险警报,司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车辆上任何发声警报设备;及

(b) 根据规例第3条,运输署署长可在道路竖立交通标志,禁止司机在限制区内使用车辆发声警报设备,而警方可根据规例第59条,检控违反该交通标志的司机。

  基于现行的交通管制规例已就司机在任何道路上使用车辆响号作出规管。而且,考虑到司机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使用车辆响号向其他人发出危险警报,以保障道路安全。因此,我们设置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的最主要考虑,是该地点是否有需要经常保持宁静。现时绝大部份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都在医院附近。

  我们暂时无意将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扩展至其他地方,如住宅区及商业区的道路等。但如果我们收到在个别地点设置限制车辆响号区的建议,会根据该建议地点是否需要经常保持宁静作出评估,并会谘询地区人士的意见。

(二) 警方根据交通管制规例第43条(即不当使用车辆响号)提出的检控数目,在二○○四、二○○五及二○○六年分别有81、82及47宗。

  至于警方根据交通规例第59条(即司机违反交通标志所显示的禁止车辆响号限制)提出的检控数目,我们未能提供有关数字,原因是禁止车辆响号限制区的交通标志只是该条例下300多个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其中之一,警方没有就这个交通标志的检控数字分项统计。

(三) 我们一向致力向驾驶人士教育及宣传道路安全的信息,包括在驾驶时要遵守交通规例及有良好的驾驶态度,并要时刻警觉及礼让。

  另外,运输署已制订了「道路使用者守则」,并上载该署的网页。守则除了说明现时法例就使用车辆警号的规定和限制外,也说明司机在驾驶时及在路上停下车辆时应如何使用车辆响号。

  我们会继续透过宣传单张、交通安全讲座,以及与各运输业界的定期会议,向司机宣传安全及有礼驾驶的信息,并提醒司机不要胡乱响号。



2007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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