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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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二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38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14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港币1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鸿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经营皇城海鲜火锅酒楼,因拖欠其6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4,337.45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陈紫强前经营利丰运输建筑工程公司及梁世鸣经营国泰运输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2,381.87元及27,625.5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2名与讼人,包括泰干工程有限公司及恒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完美创造美颜纤形科技中心,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4,469.16元及7,742.5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为港币220元、170元、140元及252元。
完
2007年5月2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4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