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十九题:古物古迹的级别评审
****************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每个区议会分区内现时有多少幢一九五一年前落成的建筑物,当中:

(i) 分别有多少幢已列为法定古迹、一级历史建筑物、二级历史建筑物及三级历史建筑物;及

(ii)有多少幢未曾进行相关的级别评审,以及将於何时得到评审;及

(二)有关当局怎样就保护各区的古物古迹进行谘询和级别评审工作;区议会在这方面的角色为何,以及区议会可以如何具体参与有关工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i) 现时全港18区共有81项法定古迹,包括63幢建筑物,18项为石刻、炮台及考古遗址。除法定古迹外,古物谘询委员会(委员会)亦曾为全港497幢文物建筑进行评级(一至三级)。文物建筑评级机制是古物谘询委员会设立的内部参考机制,没有法定效力。评级的目的,主要是识别文物建筑的文物价值。有关各区古迹及已评级文物建筑的数目详见附件。

(一)(ii)古物谘询委员会已於二○○五年三月委托了一个专家评审小组,为全港18区的1440多幢建於一九五○年以前具历史价值的文物建筑进行深入的文物评审,当中包括前述的497幢已评级的历史建筑。评审工作现正进行中,有关结果将会提交古物谘询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

(二)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古物事务监督(即民政事务局局长),如认为某一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因具有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而符合公众利益,可征询古物谘询委员会意见,并获得行政长官批准后,藉宪报公告宣布该处为法定古迹,以作保护。

  民政事务局正就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和工作进行检讨。为了扩阔公众的参与,我们在一月及二月举办了多场公众论坛,听取地区及专业团体、持份者及市民就应保护哪些文物建筑和怎样保护文物建筑发表意见。由三月至六月期间,民政事务局局长会出席18个区议会的会议,就文物建筑保护政策,尤其是每区的历史建筑物和地点的保护,与区议员讨论。

  政府十分重视区议会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角色及参与,我们会继续加强与区议会的沟通渠道和合作伙伴关系,听取区议会对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