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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管方按运作和管理需要派员署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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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凤英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就署任事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政府雇员长期署任的情况甚为普遍,有多名人员署任累计长达两年,但有关部门为了避免召开覆检委员会,以及就长期署任安排征询公务员用委员会的意见,安排有关人员每六个月终止署任一段时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署任时间累计多於两年的人员数目;

(二)多个职位需长期由下级人员署任的原因;

(三)鉴於有工会向本人反映,长期署任严重影响有关人员的日常生活及进修机会,大大打击他们的士气,有关当局有何解决方法;及

(四)为何有关部门不就有关的署任职位召开晋升选拔委员会,让最合适的人员获得晋升?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公务员事务局的指引,就有长期运作需要的职位,管方会设法派员实任。当有需要时,管方会召开晋升遴选委员会,以拣选合适人员实际晋升,填补有关空缺。署任向来并非必然的安排,管方会在确有运作和管理需要的情况下,才派员署任。

  基於以上背景,现就质询各部分回应如下:

(一)在过去三年连续署任超过二十四个月的人员数目,列举如下:

     财政年度         署任人数
     ----         ----

    2004-05        957
    2005-06        735
    2006-07        728

(二)根据现行政策,当职位悬空,而遴选委员会未能拣选适合晋升的人员,管方在有运作需要的情况下,可派员署任。此外,某些职位是有时限的(例如为完成某些有时限的工程项目而开设的职位),而开设这些职位不等於晋升名额有所增加,管方只可安排署任,以填补空缺。如此等职位的时限较长,则署任时间亦会较长。另外,管方亦可透过署任安排,考验某人员是否有能力执行较高职级的工作(例如:此安排在政务职系甚为普遍),而部分署任人员或须经较长时间的考验。无论依据以上任何原因安排署任,如署任时间超过六个月,管方均会透过遴选委员会拣选署任人员,并必须就有关署任安排定期作出检讨,以确定有关安排是否需要继续。对於属公务员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职位(注1),管方更须就拣选署任人员及定期检讨的安排,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以确保有关署任安排公平公正。

(三)管方在挑选或检讨署任人选时,会考虑有关人员是否适合及胜任有关工作,包括其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我们一向鼓励管方与员工保持良好沟通,如个别人员对署任安排有任何意见,均可向管方反映,以便按实际情况作出妥善的安排。管方亦会尽量确保署任安排不会影响员工的日常生活和进修机会。

(四)对有长期运作需要的职位,管方会设法派员实任,例如透过定期召开晋升遴选委员会,拣选合适人员实际晋升。当遴选委员会未能拣选适合晋升的人员,或当有需要以署任安排考验某人员是否胜任,则管方有需要作出署任安排,以填补有关空缺。

(注1:即顶薪点定於政府总薪级表第26点或以上的职位)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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