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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脊医签发的病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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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陈婉娴议员的提问及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的答覆:

问题:

  随着《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的有关条文于去年十二月一日生效,注册中医所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已获得承认。另一方面,《脊医注册条例》早在一九九三年已制定,但脊医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却一直不获承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是否承认某医疗专业所签发的病假证明书,以及制订该等准则的主管当局;

(二)鉴于《雇员补偿条例》订明,雇员如因工受伤而需接受医治,而医治是由注册脊医等医疗专业人员进行,则雇主必须支付有关的医疗费,这显示注册脊医的医治获得肯定,为什么他们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却不获承认;及

(三)会不会修订法例,承认注册脊医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如果会,立法时间表是什么;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在考虑是否承认某医疗专业所签发的病假证明书时,政府须评估有关医疗专业的规管架构,参考雇员、雇主和大众的意见,考虑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及有关建议在实施时的可行性。由于承认脊医签发病假证明书的建议涉及劳工法例,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和有关政策局和部门,包括卫生缒利及食物局、公务员事务局、卫生署及劳工处于二○○五年十一月成立工作小组,共同探讨这个课题。小组研究的事宜包括脊医的监管架构和其效能、脊医的专业训练与劳工法例下的医事职能的相关性、其他地方在劳工法例下承认脊医的经验和做法、公众对脊医的认识及接受程度、该建议对公共开支、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可能影响等。

    现时,并非所有已注册的医疗专业,都在劳工法例下获承认签发病假证明书。《雇员补偿条例》容许工伤雇员在接受脊医的治疗后,可向雇主申领医疗费用的规定,是在一九九五年订立。当时的其中一项修订,将工伤雇员可申索医疗费用的类别,扩大至包括物理治疗员、职业治疗员及脊医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修订旨在扩大雇员可申领医疗费用的范围,并不包括这些不同医疗人员所发的病假证明。申领医疗费用涉及的只是承认该医疗人员所给予的治理;至于在劳工法例下签发病假证明书,有关的医疗专业须进一步判断该雇员是否身体不适,暂时不适宜工作。因此,在考虑劳工法例下是否承认脊医所发出的病假证明书时,政府必须作进一步的研究。

  香港是亚洲首个有法例规定脊医必须注册的地方。我们亦留意到其他地方在承认脊医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不同地方的规定和做法会因应当地的情况而有分别,当中涉及文化背景、医疗制度等因素。政府会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审慎研究有关建议的可行性及影响。由于工作小组仍在进行研究,现阶段政府对是否修订法例未有定论。工作小组希望在今年内完成研究和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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