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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一题:港人与内地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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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中港婚姻日趋普遍,不单本港男士会到内地娶妻,香港女士与内地男士结婚亦渐趋普遍。据报,单是二○○六年,在内地或香港登记的中港婚姻宗数已约有34,500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房屋方面,政府现行的公屋政策有没有视中港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单位,并作为考虑向他们编配公屋的因素之一;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二)在医疗方面,现时医院管理局在厘订各类服务收费时,有没有考虑中港家庭的需要(例如获得额外减免或申请豁免);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及

(三)在儿童权利方面,政府是否掌握关於11岁或以下的中港夫妇子女人数、他们的居住地点和就学情况的资料;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政府有没有就中港婚姻对儿童成长的影响作出研究;若有,详情为何;若没有,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谢谢余议员的提问。由於问题涉及多个政策范畴,我们的答覆可能会较长。在香港注册结婚而夫妻其中一方为内地人的数目,由一九九七年约2,600宗上升至二○○六年的21,400宗(临时数字)。同期间,为了到内地结婚而向入境事务处成功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数目,由一九九七年约27,900宗下降至二○○六年的13,100宗(临时数字)。由於成功申请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人士最后未必结婚,以上的总计数字只是香港人与内地人结婚总数的一个粗略指标。

  公共房屋及医疗服务是珍贵的公共资源。为了适当分配有限的公共资源,在提供这些服务时,政府会根据申请人或服务使用者的居留身份及居港年期,决定申请资格及/或服务费用。

(一)根据现行政策,公屋轮候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香港并具有香港居留权,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带居留条件所限制。如港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居於内地,仍未获准来港居住,他们可以单身人士身份申请公屋。如在轮候公屋期间,其配偶及/或子女获发单程证来港居住,他们即可申请加入配偶及/或子女一同轮候,其申请书亦会由单身人士申请改为一般家庭申请处理。加入配偶后的申请无需重新轮候,申请人原先以单身人士申请时的轮候时间,部分将会计算入其一般家庭申请。

  在居港年期方面,公屋申请人在配屋时,其申请书内的家庭成员中,必须有最少一半在香港住满七年,并仍在香港居住。不过,家庭成员中的18岁以下人士,只要在香港出生,或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均一律视作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若子女已满18岁,该子女本身须居港满七年,才可视为符合居港满七年的要求。

  现有公屋户主的配偶及/或子女由内地来港定居时,可申请加入公屋户籍。若因家庭成员增加而生活空间过分挤迫,有关公屋住户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迁到较大的单位。

(二)本港的公营医疗服务主要为香港居民而设。为了合理使用公共资源,当局规定只有香港身份证持有人或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11岁以下儿童,方有资格享用获政府大幅资助的公营医疗服务。虽然当局容许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即非符合资格人士)使用本港的公营医疗服务,但他们需缴交适用於非符合资格人士的特定收费。

  本港的公营医疗服务现时的补贴率超逾95%,涉及大量公帑,因此政府有需要就使用这类服务的资格制订适当准则,确保可长期维持我们的公营医护系统,保障本地市民的利益。

(三)政府一直关注儿童的福祉。在福利服务方面,政府一视同仁为所有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现时设於全港各区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市民(包括内地与香港婚姻的夫妇及其在香港居住的子女)提供一系列的预防、支援和治疗性福利服务。中心会评估儿童所面对的处境和问题,按不同成长阶段的需要提供适切的服务,包括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各类型的支援小组、辅导和转介服务等。

  若一些家庭因父母分隔内地与香港或其他社会原因而未能照顾年幼子女,社工会按他们的需要转介不同类别的幼儿照顾服务。

  此外,「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利用母婴健康院作为平台,以便及早识别有服务需要的儿童甚或有危机风险的孕妇或家庭,包括有需要的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及其子女,以便及早提供介入服务。

  父母其中一方为内地人士、有香港居留权并留港定居的儿童,与父母同为香港居民的儿童,可享有相同的公共服务。我们会按实际需要,收集与公共服务规划有关的统计数据。举例说,在教育方面,教育统筹局每年会就内地来港儿童首次入读中小学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这些儿童的就学资料,可协助制定有关服务政策。此外,入境事务处亦在罗湖边境出入境管制站设有数据搜集机制向所有持单程通行证首次抵港的人士,搜集他们的人口及社会特征。民政事务总署在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申领香港身份证的人事登记处分处,向申领香港身份证而抵港未足一年的11岁及以上内地新来港人士定期进行统计调查,以了解他们的现况及需要。我们没有就内地与香港婚姻对儿童成长的影响作出研究。但政府会继续竭力照顾有香港居留权并留港定居的儿童的发展需要。

  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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