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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务局局长谈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工作坊讨论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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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十日)下午出席策略发展委员会(策发会)管治及政治发展委员会工作坊后,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中文部分):

政制事务局局长:多谢来到采访今日下午的策发会工作坊。今日在策发会的工作坊中向策发会的委员介绍的有八套建议。有见及委员们那么热切,(刘)教授和我们决定了加长每个与会者可以发表意见介绍(建议)的时间。开始时增加了一倍时间,每个与会者可以有十分钟的时间介绍方案;亦因人而异,例如余若薇议员,杨森议员,他们作开始介绍已经用了二十分钟,跟大家亦有很多问题和意见交流。所以我们今日的会议开得比较长,阻迟了大家的报道,十分不好意思。讨论多些是好的,对我们准备绿皮书的谘询工作是有所帮助的。

  我与大家谈谈几个重点。第一是我与来到的团体和提意见的朋友明确表示,在特区政府方面,就落实普选,我们的目标是非常坚定的。现在要研究的问题不是落实普选或不落实普选,而是怎样和循什么途径,何时落实普选。

  而在我们在就绿皮书定稿时,和我们草拟这份文件时,我们有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我们要尽量使涵盖面阔,所有提交给我们的方案、建议,我们都尽量不会排除的。唯一我们会列明但不可行的,就是那些与《基本法》现有的规定抵触的,我们便要向大家清楚地交代。

  例如有一些建议说我们做行政长官普选的时候,不要成立提名委员会,但因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清楚列明,我们要成立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所以我们会根据《基本法》的条文来办事。

  第二个例子我向大家讲述一下的就是,比如上一年我们讨论了很多关於两院制的建议,有很多正反的论调向我们提交,但我们经过研究之后发觉如果要落实两院制,一定要修订《基本法》的附件二,也有可能需要修改《基本法》的主体条文,我们将这一套建议搁在一旁。但是我们在设计绿皮书这份谘询文件时,涵盖面要尽量阔,尽量包含所有向我们提过的建议。我们在归纳这些建议时,会有三类方案,主要目标都是希望方便香港社会和市民来讨论普选的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在接收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我们到六月期间,都会继续收建议书。在我们发绿皮书之前,我们收到的建议都会尽量全数载列的。

  第二方面,今日有好几位朋友特别提出,到底我们怎样厘定每一套建议是有,抑或无足够的支持呢?我向大家解释,我们的准则是非常客观的。

  第一方面我们要看不同的民意调查,包括大学、智库、独立的团体做的民意调查,是否显示有百分之六十或以上的市民支持某一个方案。

  第二个客观准则我们会依从的,就是看看在立法会里面有多少党派和议员支持某一个方案,因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要求我们任何方案都要争取到三分之二全体立法会议员支持,才能够通过的。

  而第三方面的谘询工作我们都会做的,就是会走访十八区。我们会与区议会商量,也会听地区人士的意见;其他党派、界别的团体的意见我们都会非常重,因为不同的界别,现於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二十八个功能议席界别里,他们都有参与。

  第三方面,有议会的朋友特别询问我们,什么叫做普选?到底我们根据《基本法》落实普选有什么准则呢?

  其实我们在○六年期间在策发会的讨论,已经是有结论了。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都是要符合平等和普及的原则。虽然在香港我们实行普选制度要适合香港本身社会的环境,但这两个原则在世界各地都公用的。

  在这里要向大家解释多一个法律的细节,在一九七六年英国政府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时,就这项公约的第二十五条做了一个保留条文,这保留条文到今时今日在香港是依然适用的。所以根据这个保留条文,我们不需要必定根据选举来产生一个行政会议、一个立法会。虽然这项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不适用於香港,但是《基本法》本身为香港定了要达致普选的最终目标,而这个目标在行政长官的选举和立法会的选举都是适用的,所以我们会根据《基本法》来落实普选的选举制度。

  第四方面,今日大家花了一些时间来讨论怎样去糅合这些方案,怎样去达成妥协,怎样去建立共识,求同存异,而很清楚的,就是大家都明白,如果我们要达至这个共识,在香港社会内部,在立法会不同的党派之间,要争取到有足够的支持度,要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任何的方案,除此以外,我们亦都需要,在香港与北京之间建立一套共识的。所以与会的朋友,不同的党派,大家都明白,亦会继续建立沟通的渠道的。

  余下的日子,我们要聚焦处理的是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就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怎样成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该有什么组成的成分呢?人数应该是多少呢?这些是一套的问题。

  第二套的问题,就是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民主程序来提名候选人参与行政长官普选,到底是一个什么的提名程序呢?

  第三套的问题是,怎样去将现在的功能组别选举制度变身,使到它符合普选立法会的最终目标。

  我相信在我们发表政制发展的绿皮书之后,都会聚焦去讨论这三个问题。

  今日亦有一、两个团体建议我们应该先易后难,特首的普选先行,立法会的普选随后的。这个包括九龙社团联会、施永青先生,在他所递交的文件和今日在会上发表的言论都是反映他们有这些意见。

  最后梁美芬教授和她一、两位的学术界朋友递交了一份文件,建议在落实行政长官的普选的时候,应该要在相关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里列明任何牵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罪行,候选人是不可以犯的。这个亦可以保障到当选的候选人,中央是可以任命的。

  就此,我要表明特区政府的立场,我们当然理解,亦都接受,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是要就国家安全方面来立法,但在当前情况,这个不是我们首要处理的事宜。

  第二点我要向大家强调的,就是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时,我们最根本的原则就是要依法办事。

  根据《基本法》,处理行政长官的普选是有三个阶段的。第一个阶段是要成立提名委员会而提出相关的候选人。第二个阶段就是提出了合法的候选人之后由市民普选,一人一票产生行政长官。第三个阶段是由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来委任出选的候选人。

  在《基本法》的规定以外,我们是不会附加任何条件的。现时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其实已经清楚开列了,如果犯了叛国罪的人士,或犯了其他刑事罪行的人士,曾经入狱三个月的人士,便不可以当候选人的。所以今后我们推动行政长官的普选,我们是会依法办事。或者我作开始时先讲这些吧。

(待续)



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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