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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父母均为内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儿童申请综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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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秀成议员的提问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在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投诉,指有一些内地女子在港分娩后把新生婴儿留港并交由亲友照顾,然后以婴儿的名义申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部分综援金会汇返内地帮补她们的生活开支。此外,有内地人士以照顾在港年幼儿童为理由申请来港定居,到港后再以需留在家中照顾这些儿童因而未能外出谋生为理由,要求获酌情批予综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内地女子在港所生子女每年留港并申领综援的个案数目;

(二) 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内地人士以照顾在港年幼儿童为理由,向内地当局申请单程通行证来港定居的个案每年有多少宗;及

(三) 有否评估综援制度有否被滥用;若有评估而结果如此,有何方法(例如会否立法)予以遏止?


答覆:

主席女士:

  综援计划为未能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香港居民,提供最后的安全网,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请人必须符合居港规定,即已成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紧接申请日期前连续居港最少一年。申请人亦必须通过入息及资产的审查,才可获得援助。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居港七年及申请前连续居港一年的规定,但申请人仍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现顺序回答刘议员的问题。

(一) 社会福利署(社署)并无备有过去五年这类别儿童的统计资料。但自二○○六年八月起,社署已开始收集在港出生、父母均为内地人士而非香港居民的儿童申领综援的新个案数字。截至二○○七年三月底,此类个案共有93宗,包括102名由两个月大至17岁的受助人。

(二) 单程证计划属於内地机关的政策范畴。在计划下并无特定配额予内地人士来港照顾在港的子女。换言之,这些内地人士并不能用这个理由来申请单程证。

(三) 有关综援的审批程序,社署有清晰的工作指引,及一向贯切执行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规定(包括父母均为内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儿童的综援申请)。申请人如与家人同住,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在决定一个家庭是否符合资格领取综援时,社署会考虑整个家庭的资源和需要。若儿童与亲友(如祖父母等)同住,其亲友需与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综援。在特殊情况下,经由社工介入及推荐的特殊个案,社署才会考虑酌情处理容许儿童单独申领综援。

  在处理综援申请过程中,社署职员会安排约见申请人和进行家访,并详细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提供的资料。此外,社署亦会定期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进行资料核对程序,以复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呈报的资料。社署亦会定期覆检个案,核实受助人是否继续符合资格领取综援,及对一些特定综援个案以家访形式进行抽查。社署设有诈骗案调查队,专门负责深入调查涉嫌欺诈的个案。经查证为欺诈的个案,有可能会被检控。我们会继续加强审批综援的机制,防止滥用。

  特区政府非常关注有关父母均为内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儿童申请综援的情况,但现阶段仍未可以就有关情况对社会福利制度的长远影响下定论。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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