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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专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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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最近接获一名市民的投诉,指本港的专利注册制度未能充分保障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中小型企业如发现涉及其发明的侵权行为,亦只能诉诸昂贵的民事诉讼程序。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每年分别接获和批准了多少项专利注册申请;

(二) 是否知悉中小型企业申请在本港注册专利时遇到什么困难;

(三) 会否考虑把涉及已在本港注册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及

(四) 过去3年,涉及已在本港注册的专利的民事侵权诉讼个案数目,以及当中原诉人获判胜诉的数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按照《专利条例》(第514章)规定,香港设有两类专利∶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标准专利的批予,是以三个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的。这三个指定专利当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王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只限於联合王国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在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发表以后,便可在香港提出申请。根据《专利条例》,本港的专利注册处就标准专利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资料是否符合注册规定,注册处鷓会对有关的发明是否可享有专利、其新颖性、创造性、能否作工业应用等进行审查。短期专利的申请程序比较简易,申请人无须到另一所指定专利当局先行办理申请手续,可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短期专利的批予是以其中一个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国际查检主管当局或其中一个指定专利当局所制备的查检报告为基础。标准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二十年。短期专利的有效期最长达八年。

  近三年专利申请及批予的数字列於附件一。

  获批予的标准专利远较申请的数字为少,原因是部分标准专利的申请,未能通过指定专利当局进行的审查;此外,有些申请人可能会中途放弃其专利申请。

(二) 根据我们和业界的接触,部分中小企业未必清楚了解专利的保障和申请程序,亦有个别中小企业可能需要财政的资助。有见及此,知识产权署与各商会和中小企业协会紧密合作,不时举办讲座,向中小企业介绍有关的法例和注册程序。此外,创新科技署亦推行了专利申请资助计划。该计划以拨款形式,协助本地公司和个人为其发明作专利申请。计划的执行机构为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每项获批申请的最高资助额可达港币十万元,或专利申请直接费用(包括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及由生产力促进局收取的行政费用总额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有需要的中小企业可申请有关资助。过去三年,创新科技署共批出244宗资助,所涉金额达2,440万元,每年数字的细分列於附件二。

(三) 香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本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符合该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订明的标准。在专利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鷓要求将侵权行为订为刑事罪行。

  此外,我们亦留意到在涉及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中,被指侵权的一方往往对有关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抗辩及反申索,当中涉及众多技术性质的争议。因此,就某项发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这一点往往并不容易确认。刑事法例应清晰明确,以确保市民不会误堕法网,将专利侵权刑事化,可能在执行上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我们亦参考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有关保护专利的法例,一般都没有把专利产品侵权订为刑事罪行。基於上述的原因,我们现阶段并无计划把专利产品侵权列为刑事罪行。

(四) 专利侵权诉讼属民事性质,我们没有特意统计这方面的诉讼个案,故未能提供所要求的数字。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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