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一题:公众集会及游行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国雄议员有关公众集会及游行的提问的口头答覆:

问题:

  上月初,警方以游行或会造成严重交通不便和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为理由,反对社会民主连线在上月十日晚上举办公众游行。警方当晚更派出数百名警员阻止该团体举行该活动,并警告在场人士警方可根据《公安条例》拘捕坚持进行游行活动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警方过去曾经不阻止其反对的公众游行举行(但保留事后检控的权利),为何警方处理上述游行的手法与以往的不同,而警方有没有就如何处理其反对的公众游行向前线警员发出指引;

(二) 过去五年,警方每年反对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的宗数并按反对理由列出分项数字、每年分别反对和不反对多少宗在晚上进行的公众游行活动(包括在下午开始的游行)、作出有关决定的准则,以及反对的理由;及

(三) 会不会考虑修改《公安条例》,废除赋权警方反对举行公众游行及公众集会的条文,以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障的和平表达意见的权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如其他国际都会,香港有法例规管公众集会和游行。法例的目的是在保障个人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进行集会的权利,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保持一个合适的平衡。就此,警方一向致力便利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的进行。

  就问题三部份,当局的答覆如下:

(一) 警方在处理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时的目的是要在保障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若警方已就某游行提出反对,则警方不会容许有关游行继续进行。然而,有些主办者会主动与警方联络,建议更改参与人数、路线、时间、或地点,以减低对公众可能造成的不便。如警方认为主办者所提出的改变能妥为处理其当初作出反对的原因,则警方会让主办者继续游行。以二○○二年至二○○六年为例,警方共向六宗接获通知的游行提出反对,当中三宗的主办者及后与警方就游行路线或人数达成共识,警方因此让有关游行继续进行。其余三宗被反对的游行,主办者最后取消活动。

  而于问题中所提及计划于今年三月十日星期六晚上举办的公众活动,包括公众集会及游行两个部份。警方并不反对有关公众集会的部份。但对于有关游行,由于建议路线属非常繁忙路段,而游行又拟于晚上繁忙时间开始,基于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考虑,警方对游行提出反对,并建议主办单位在同日下午进行,但不获主办单位接纳。有关单位其后向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在听取主办单位提出的上诉后,于今年的三月七日驳回有关上诉。

  我想指出,就处理公众集会或游行,所有警务人员都已接获训示,必须按照法例的规定公正无私地执行职务。此外,正如我们在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警方已向前线警务人员公布了一份题为「关于处理与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有关的《公安条例》的指引」。指引清楚解释了《公安条例》中一些重要用词的含意、为限制警方酌情权的条款提供更多指引,以及使有关准则与《基本法》的明确法律规定更趋一致。

(二) 在过去五年(即由二○○二年至二○○六年),在香港举行的公众集会和游行共有11,110次。期间,警方只曾就五宗集会和六宗游行提出禁止/反对。详细分项数字载于附件。

  警方并没有备存在下午及/或晚上举行的公众游行的数字。根据仅有的资料显示,在二○○四至二○○六年期间,警方共接获137宗由下午六时或以后开始的游行的通知。虽然这些游行均在下午/晚上举行,但它们具体的路线、人数,以及于一星期的哪天举行均与本问题所提到的活动有所不同。而警方经评估这些活动的风险后,有理据相信它们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未有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警方未有就这些游行作出反对。

  我想重申,游行举行时段只是警方的考虑因素之一,大前提是要达致保障个人的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两者之间的恰当平衡。

(三)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在宪制层面保证了香港居民享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七条亦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条文得以在香港实施。就此,当局在《公安条例》中具体制定了有关集会权利的条文,以期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局根据该条例作出的所有决定,均须符合《基本法》,其中第三十九条订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条文继续有效。

  另外,在梁国雄及其他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案中,终审法院亦指出,和平集会的权利同时亦意味着政府有明确的责任,须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合法举行的集会能和平进行。终审法院亦接纳现时的制度是有需要和相称的,亦因此合符宪制上的责任和要求。

  基于上述情况,当局现时并无打算修改《公安条例》有关警务处处长可反对公众集会及游行的部份。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