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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证券分析员在大众媒体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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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谭香文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最近接获投诉,指有证券分析员在报章发表的文章提及个人的投资决定和行动,而这些文章可能会误导小股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有关当局:

(一) 过去3年,有否接获关于证券分析员在传媒发表的言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投诉;若有,该等投诉的数目和跟进情况;

(二) 现时有否机制防止证券分析员在传媒发表误导投资者的言论;若有,有关机制的详情;若否,政府会否考虑订立有关机制;及

(三) 会否考虑加强教育投资者如何理解和诠释证券分析员的言论;若会,有关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谭香文议员的质询,我们已征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广播事务管理局(广管局)秘书处的意见,现答覆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至今,证监会共接获13宗有关证券分析员在大众媒体的言论可能构成误导投资者的投诉;当中有11宗投诉不成立,其余2宗个案证监会正在审核中。

(二) 就电视及电台广播而言,广播持牌机构在提供新闻、财经节目及个人意见节目时,须遵守广管局发出的业务守则,当中包括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这些节目内的「真实资料」准确无误。如接获的投诉牵涉到电视及电台节目内证券分析员的言论时,广管局在调查有关投诉过程中,会按需要征询证监会的专业意见。倘若投诉成立,会视乎事件的轻重程度惩处违规的持牌机构。

  如果有关的证券分析员已获证监会发出牌照进行受规管活动,则他们在编撰及发表有关证券(包括股票及衍生工具)的投资研究,或以其他方式在大众媒体(不论是文字媒体还是广播媒体)发布其全部或部分投资研究时,必须遵从以下载于证监会发出的《操守准则》的规定:

(i) 如上述人士在大众媒体中以个人身分(包括亲身出现)就某上市法团的证券提供分析或评论,便必须于提供该等分析或评论时披露以下资料:

(I) 其姓名;

(II) 其持牌状况;及

(III) 如其及/或其有联系者于该上市法团拥有财务权益,则披露拥有该等权益的事。

(ii) 当上述人士被观众/听众要求或在其他情况下被记者要求就特定证券作出分析或评论时,他可以作出有关分析或评论,但必须披露上文所述的资料。

(三) 证监会一直致力推行投资者教育,以加强投资者在理解和诠释证券分析员言论的能力。例如在证监会的「学·投资」投资者教育网站,便设有一系列标题为「处理投资建议」的专题文章,以协助投资者加深对这课题的认识。证监会亦经常会在不同类型的教育讲座中,就此课题向公众讲解。此外,证监会曾于2005年4月至6月在香港电台第一台播出合共10集(每星期一集)的教育性广播剧,以教育投资者应如何诠释证券分析员的言论,以及提醒投资者掌握投资建议背后的理据的重要性。自2004年11月至今,证监会在报章、杂志及「学·投资」网站的免费投资者电子月刊中,亦累计发表了25篇教育性文章,提醒投资者如何处理分析员的投资建议。展望将来,证监会会继续投放资源,以加强保障和教育投资者的工作。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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