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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私家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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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全港有多少条公众人士可自由进出的私家街道,以及这些私家街道的地区分布情况;

(二) 这些私家街道的维修保养工作须否符合某些既定标准;若然,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政府如何跟进因私家街道维修保养工作差劣而引致的环境徖生问题?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第123章《建筑物条例》,私家街道是指位於根据租契、特许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取得而持有的土地上的街道,或位於政府已批予通道权的土地上的街道。由於每一条私家街道的实际情况不同,当局并没有特别为可让公众人士自由进出的私家街道之类别存档,因而未能提供有关资料。

(二) 根据《建筑物条例》,私家街道须由临街处所拥有人妥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工作需要符合有关的建筑物规例,包括《建筑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规例》所订定的标准(如道路的阔度),而达致建筑事务监督满意的程度。一般而言,政府亦会参考?部维修保养公共街道的标准,以评定私家街道的维修保养是否达到满意程度。

(三) 私家街道是私人产业,有关的管理和修葺事宜属土地业权人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介入私人产业的管理,包括私家街道。政府只会在特殊的情况和涉及重大的公众利益时,才会为业权人提供协助。

  民政事务总署和各区民政事务处会担当统筹角色,协调居民和有关部门,并协助解决私家街道的环境徖生问题。私家街道的业主如无法自行组织进行紧急的环境改善工程,例如维修淤塞的排水渠和污水渠,政府便会代为进行改善工程。在这方面,政府会采用「先行动,后收费」的原则。有关部门会迅速行动,处理危害公众健康的问题,待完成工程后,再向有关的业主/占用人收回费用。

    此外,民政事务处也会协助居民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或互助委员会,以改善他们在大厦管理工作方面的成效。区议会、分区委员会、民政事务处和有关部门均会协助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包括私家街道的居民。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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