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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07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103(即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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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7年拨款条例草案》修正案总目122分目103(即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当局反对由涂谨申议员动议的修正案,全数删除总目122分目103,即香港警务处「酬金及特别服务」分目的8,000万元开支预算。

  「酬金及特别服务」拨款的开支,涉及警队的机密行动。虽然刘(慧卿)议员请我不要说,但我也要重复一次,机密行动是包括打击譬如恐怖活动、严重罪行及毒品罪行等的威胁。有关开支对警队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是非常重要的。我在此重申一次,有关的开支绝不涉及政治用途。

  我们完全认同行政机关就公帑的运用,须向立法会及公众负责。但基於有关行动的机密性质,我们必须在透明度和问责性,以及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我们必须顾及过度的资料披露可带来的严重后果,令犯罪份子、尤其是一些日趋复杂、资源丰富的犯罪集团,可以透过分析有关开支的分配及趋势,洞悉警方的行动策略,从而回避法律制裁,甚至危害有关人员及公众的安全。这个做法并不是一个顾及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监察方面,警务处的「酬金及特别服务」拨款分目开支,是受到一套严格的机制所规管。在内部监管方面,警队就这项分目制定了详细的批核及监管程序,包括由高级警务人员审批每项支出,并定期及突击检查所有支出细节及帐目。除此以外,警队核数科会定期就有关分目作突击检查,而审计署高级人员亦对有关帐目根据《核数条例》进行独立审核,确保帐目负责人紧遵政府财务及会计规例行事。

  为提高有关开支的透明度,当局在不影响执法能力的情况下,在过去数年亦向立法会提供了相关的统计数字,例如公告悬红赏金的个案总数和总金额等。去年立法会通过《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明确订立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准则,及设立独立的专员监察执法机关遵守条例下有关规定的情况。而专员每年须制订涵盖与有关行动相关的各项统计资料,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行政长官会按条例的规定安排将报告提交立法会省览。因此,公众将可得悉执法机关根据条例进行的秘密行动的统计资料。这将大大增加有关行动的透明度。

  刚才涂议员提到,他曾要求专员给他一个临时的报告,但专员觉得需要到今年年中才能提出,这是专员的独立意见。我想重申一次,根据法例,专员并不是向保安局负责的;保安局局长亦无权要求专员提出一个临时的报告。

  「酬金及特别服务」的分目,在打击严重罪行,确保香港安稳太平的工作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而当局亦一直力求在有关机密行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与执法效能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涂议员的修正案若得到通过,将严重打击警队有关工作,以至对香港的治安和保安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我促请各位议员,反对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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