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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开放政府资讯科技系统知识产权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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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近年采用更具弹性的手法处理与资讯科技项目有关的采购事宜,包括推行下述两项安排:(1)开放知识产权试验计划,容许承办商拥有其为政府开发的新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以作商业用途(但政府可基於公众利益等理由保留知识产权),以及(2)就承办商因其间接引起的损失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上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自上述试验计划实施至今,政府批出的资讯科技项目的详情,包括项目名称、批出外判合约的政府部门、招标开始及完结的日期,以及知识产权(将)由承办商还是由政府拥有(包括政府保留知识产权的原因);

(二) 当局至今批出有就承办商可能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上限的资讯科技项目的详情,包括项目名称、批出外判合约的政府部门、招标开始及完结的日期,以及为哪些类别的法律责任设定上限;

(三) 政府有否订立指引,以协助各部门判断个别资讯科技项目是否有公众利益的原因而需保留知识产权;若有,有关的指引及判断准则为何;及

(四) 鉴於有承办商指部分政府部门未有落实上述两项安排,当局有否采取措施(包括向各部门发出指引或通用合约蓝本),以确保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该等安排;若有,有关的措施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一) 开放政府资讯科技系统知识产权试验计划是在2006年3月落实。此试验计划是为协助承办商使用其为政府开发的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作商业用途而设。试验计划只涵盖开发知识产权的新项目。截至2006年12月底,共有10个资讯科技项目涉及为政府的新资讯科技系统开发知识产权。有关详情列於附件(1)。

(二) 关於承办商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各采购部门会考虑其项目要求及承办商因违约而令政府可能蒙受的损失,与承办商作出协商。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鼓励各部门,在情况许可下,在其标书为承办商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上限。就现有资料显示,在附件(2)列出於2006年发出的标书,部门已就承办商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上限的详情。

  至於各部门与承办商经磋商后协定的法律责任上限,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没有这些项目合约的全部清单。

(三)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已订立指引及合约条款蓝本,协助部门推行该试验计划。由於各采购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性质及对象有所不同,各部门会就其业务情况,判断开放其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是否合乎公众利益。这类判断须由各部门的助理部门首长或以上职级人员作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会提供意见,以协助部门就应否开放个别资讯科技系统的知识产权作出决定。有关指引及合约条款蓝本,请参阅附件3及4(只有英文版本)。

(四)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已采取措施,确保上述两项安排的推行,如向各部门发出指引及合约条款蓝本,以供参考。这些指引及合约条款蓝本,亦载於政府的内联网。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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