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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有薪侍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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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堃的书面答覆:

  政府在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答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目前没有计划在现有的年假之上,为公务员增设有薪侍产假,政府亦正就不立法设立有薪侍产假会否构成家庭岗位歧视的问题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据报,近日有本地企业相继表示会为男性雇员提供侍产假,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资料,现时有41个国家设有法定侍产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律政司就不立法设立有薪侍产假会否构成家庭岗位歧视所提供的法律意见;

(二) 会否再次考虑率先为所有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员工)提供有薪侍产假,以及要求为政府提供外判服务的公司仿效,以体现「家庭友善」的政策;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会否参考有关国家的经验,研究设立法定有薪侍产假的可行性,以促进家庭和谐;若会,研究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不立法设立侍产假会否构成家庭岗位歧视的问题,我们已谘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经详细研究《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基本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文后,律政司认为政府不立法设立侍产假,应不会构成《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所指的家庭岗位歧视 。

(二) 大部分公务员在受雇于政府期间,均享有22至40.5日的全薪年假,假期数目视乎职级、聘用条款及服务年资而定。提供年假的目的,是让员工有时间休息,以纾缓工作压力、促进健康,以及处理私务。为增加放取假期方面的灵活性,我们准许公务员把其年假累积至指定上限。记录显示,大部分公务员事实上已积存相当数目的年假,以应付年内的个人需要,包括照顾家人。至于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整套聘用条件,是参考公务员的有关条件等相关考虑因素而厘定的。政府目前没有计划在现有的年假之上,为公务员及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增设有薪侍产假。

  现时政府的外判服务合约条款,有规定承办商须遵守香港法例。因此承办商须按《雇佣条例》的规定给予其员工应有的雇佣福利。至于在厘订雇员的聘用条件时,承办商会否给予雇员其他额外的福利,涉及个别承办商的商业行为,政府不宜干预。

(三) 政府就应否立法设立男性雇员侍产假展开的研究工作现正在进行中。有部分国家(例如澳洲和新西兰)提供无薪的侍产假;而有些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和瑞典)则准许雇员放取法定的有薪侍产假,雇员在侍产假期间的薪酬由社会保险计划直接支付。此外,就放取侍产假的条件、时间和形式等,各地的差异亦十分大。另一方面,有不少先进的西方经济体系并没有就男性雇员放取侍产假订下法规。至于香港邻近的经济体系,有设立法定侍产假的地方为数不多。由此可见,不同地方的规定和做法会因应当地的情况而有分别,当中涉及经济情况、文化背景、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等复杂因素。

  在评估立法引入有薪侍产假的可行性时,我们会继续研究世界各地有关侍产假的法规及安排,和考虑本地的社会及经济状况与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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