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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被判须支付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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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共约66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星光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及李耀强经营的思洛制衣公司,因分别拖欠其74名及5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03,947.80元及63,300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为港币930元。



2007年4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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