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海关关长在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发言(只中)
************************

  香港海关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今日(三月三十日)合办「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让百多位来自两地执法机关、学术界、司法界和知识产权业界代表,探讨内地和香港知识产权刑法,以助日后制订更适切的执法策略。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高铭暄教授主持开幕仪式。

  在论坛中,香港海关关长汤显明就香港版权法律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发言;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教授则谈论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以下为香港海关关长汤显明的致辞全文:

尊敬的高教授、赵教授、国家人大法工委李寿伟处长、国家立法司法机构领导、内地的专家首长、各位同事、各位嘉宾∶

  今天,香港海关十分高兴能见到我们内地负责保护著作权的领导和著名学者,远道而来出席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香港海关联合主办的「内地与香港侵犯版权刑法论坛」。各位选择在香港举行大会,是我们极大的荣幸。刚才在赵教授的发言中,最触动我们的就是他对刑事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永远保持着「努力研究、完善法制」的一份热诚。今天,我希望向各位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版权法律的现状与未来的发展。

  香港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香港一般用「版权」一词),最早期沿用英国的法律,而由于时代变迁,我们须对有关法律进行研究和修订。现时,我们认为香港法律整体对版权权益是可以提供适切的保护。但若我们预见在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市面上如果出现破解保护版权作品(如电脑软件、游戏、有线广播)或网民研发更新更快的点对点软件分享侵权作品等,因而产生新的侵权行为,我们是有责任及时为保护版权法律寻求新的路向,以切合未来需要。

过去
  
  香港的版权法律源于英国的《1911年版权法令》,以及其后取代该法令的《1956年版权法令》。香港于1973年订立了《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39章。于1997年,香港对版权法律作出重大修改,并制订了新的《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528章。该重订的《版权条例》自1997年6月27日生效至今,期间亦曾作出多次修订以配合社会发展及变迁,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能与时并进,切合国际标准。

  《版权条例》赋予香港海关关长及获其授权的人员广泛权力,调查可疑侵权活动及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或证据,对侵权罪行作出刑事执法的管制。《版权条例》中刑事罪行相关的条文主要订明于第118条及第119A条,包括:
(1)没有版权持有人特许下制作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2)将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但并非供私人和家居使用;
(3)在营商的目的或过程中出售或出租、要约出售或出租、公开展览、分发盗版的复制品;
(4)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该复制品,而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
(5)为复制服务业务的目的或在该项业务的过程中,管有某版权作品在书本、杂志或期刊发表的版本的一份翻印复制品,而该复制品属该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等即属违法。

  上述条文为香港海关就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提供了清晰而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引,让我们得以依法检控侵权罪犯。当中,有一点是需要留意的,就是在盗版作为中,除了「为了贸易或业务的目的」外,某些「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分发盗版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程度」的作为,也受刑事条文的规管。这种情况在互联网上有不少明显的例子,如网民主动把盗版复制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供其他人士免费下载,当中便不涉及业务或贸易作为。

  综观香港的版权法律,在经歴长久以来的修订改善,香港已经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以及较齐全及高水平的法律体系。在这套健全的体系支持下,加上香港海关努力不懈地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版权罪行,香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成绩有目共睹,而近年来在香港市面可买到的侵犯版权物品已大幅减少,这足以引证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大意义。

  《版权条例》在1997年作出重大修改后,香港政府亦多次因应社会的发展及变迁,修订及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文,包括考虑令明知而容许其处所进行侵权物品交易的业主,负上某种法律责任(民事及/或刑事;但政府亦担心无辜的商户和业主可能会受害,加上侵犯版权的行为可能难于察觉,业主难以知道其处所内实际上有什么活动进行,因此,令业主负上租户所作侵犯版权行为的责任,实为不公平,最终没有制订相关条文。

  其后,政府在2000年对《版权条例》作出了修订,把凡管有任何类别的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供业务中使用,均属刑事罪行,但因应社会人士关注该条文涵盖面非常广泛,例如为了传播资讯,企业需及时影印、传真报章杂志的文章;教师需下载网上报章等并复印多份作教学用途等,也可能负上刑事责任。因此,政府亦于2001年暂停实施该项有关「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作为的刑责条文,只保留其适用范围于四类版权作品,即电脑程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这安排足以使执法机构有效检控诸如在企业使用盗版商业软件、「卡拉OK」酒廊使用盗版歌曲等。自条例修订实施以来,香港海关已合共处理146宗这类侵权案件。

  现实上,版权拥有人一直都非常关注业务最终使用者使用盗版物品的问题。他们认为,业务最终使用者使用盗版物品,应与售卖盗版物品一样订为刑事罪行。但另一方面,版权作品使用者却担忧上述刑责可能对资讯传播和教育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香港政府就检讨《版权条例》向公众谘询,涵盖的议题除了「最终使用者」的刑事条文外,还包括豁免版权限制;规避保护版权科技措施的作为;影片租赁权与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等。

目前
  
  香港政府于2006年向立法会提交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目前立法会正对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内容涵盖的五个范畴包括:版权的保护措施;版权的豁免制度;放宽平行进口的刑责期限;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以及其他与条例运作的一些修订。

(1) 侵犯版权的刑责

  为防止在业务中发生盗版行为,草案建议强化「董事或合伙人的刑责」条文。若某公司的行为引致「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该公司负责内部管理的董事或合伙人亦须负上刑责,除非他们能证明他们没有授权任何人作出有关的侵权行为。而在董事或合伙人直接授权下负责公司内部管理的人员亦有可能须负上刑责。这项刑责主要是针对被告人举证的责任,而该责任只是在援引证据方面。

  草案中另一项加强版权保护的主要修订建议,是为配合数码科技的发展而拟订的。现时版权拥有人使用数码途径来储存和分发版权作品的情况日趋普遍,采用科技措施保护版权作品以防止他人作出侵权行为的情况亦然,例如将作品加密处理,或使用特制晶片,以防有人未获授权而进行数码复制活动。现时,一些经过改装的游戏机控制台及其他规避工具能让公众使用或制作版权作品复制品。因此,草案建议将制作以供出售或出租、输入或输出以供出售或出租、或经销规避工具、提供商业性规避服务,都订为刑事罪行,以打击这类规避工具的销售,从而保护版权作品。

(2) 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

  为了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草案建议修订条文以加强打击侵犯版权的罪行,包括:将现时可就侵权罪行提出检控的时限由一年改为三年,由触犯罪行当日起计算,让海关执法人员有更充足时间侦调复杂的侵权案件,例如涉及海外作品或有组织罪行的刑事案件;容许版权拥有人在检控侵权的刑事案件中,可授权代表为其作出誓章,证明没有批出特许予被告人进行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誓章方式证明版权存在和其拥有权的条文中,清楚表明须就有关作品载列所需资料。

  总括来说,《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加强香港的版权保护,协助香港发展知识型经济和创意工业,同时改善我们的版权豁免制度,照顾版权使用者及社会对确保知识传播和资讯流通,特别是教育界的需要,令他们能合理地使用版权作品。

未来
  
  时代不断演进,科技不断发展,侵犯版权罪行也不断以一个又一个的新姿态出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完成《互联网公约》,香港1997年重订的《版权条例》亦已涵盖该公约的主要条文,令于互联网上分发非授权版权作品的人士亦须负上刑事责任。因此,香港海关过去对日益上升的网上盗版活动能采取刑事执法行动。

  网上的盗版活动早于2000年以前已在世界各地陆续浮现,当时香港海关成立了第一支「反互联网盗版队」及「电脑法证所」,专门针对网上的盗版活动。香港海关于2000年内只接获89宗网上侵权行为的举报,但去年接获高达469宗,升幅超愈五倍,反映网上盗版的活动正不断增加。

  除了网上盗版活动加剧外,网上盗版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在演变中。

  在数码环境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与网上盗版活动有着密切的连系。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带来了更多、更大规模的侵权活动。从执法的角度来看,香港必须适时检讨版权法律,不但要符合目前社会各方的期望和需要,同时亦须具前瞻性,才可以在时代变迁中继续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因此。香港去年底展开对在数码环境中,应否为加强现行的版权保护制度这议题上的研究,并广泛地向公众谘询。谘询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未获授权而上载和下载版权作品的法律责任:例如未获授权的下载活动应否定为刑事罪行;如何扩大以「点对点」方式分享档案的刑事责任;

(二)为透过各种传送科技向公众发放的版权作品提供保护:即版权作品无论以何种传送科技向公众传播都会得到保护;保护应否引入民事补救及刑事处罚;

(三)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打击网上盗版问题上扮演的角色:包括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是否须为其服务平台上发生的侵权活动负上责任;应否为他们的法律责任(民事或刑事)设订限制。

总结
  
  香港在刑事规范人民行为的法律中,《版权条例》愈来愈受到社会及经济发展、消费模式等多方面的影响。在二十一世纪的年代,各样消费模式和货品都趋向电子化、数据化。

  在传统版权保护制度受到不断创新的数码、通讯技术的冲击下,为加强保护版权,版权拥有人要求政府引入更多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条文。但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及版权作品业务使用者对实施刑事制裁和为版权拥有人增订民事权利的建议存在一些反对声音,认为过度规管会窒碍科技的发展,并应留意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可能会对资讯自由传播和个人私隐保障方面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香港正透过广泛的谘询,以改善版权法律,并在上述不同权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为香港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寻找未来路向。



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