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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交《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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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专利条例》(第514章),以落实世界贸易组织(世贸)通过的一项议定书。该议定书给予世贸的经济体系成员更大弹性,采购专利药品的仿制本(即仿制药品)以处理公共徖生问题。

  《2007年专利(修订)条例草案》今日(三月三十日)刊登宪报,并将於四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

  工商及科技局发言人说:「《条例草案》的建议,令香港在处理极度紧急的公共徖生问题时,在药物供应方面能有更多选择。」

  他补充:「修订条例有助加强香港处理公共徖生危机的能力,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他说:「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基於公众利益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香港处於极度紧急期间,以处理公共徖生问题。」

  「在这极度紧急期间,若徖生署署长认为香港没有足够能力制造某种药品,以控制当时的公共徖生问题,他可以批出进口强制性特许,容许适合的人士(在未获有关专利所有人的授权下)进口该药品。」

  「另一方面,如有世贸成员要求透过《议定书》获供应某仿制药品,徖生署署长可向本地制造商批予出口强制性特许,容许该制造商制造有关的药品及把药品输往有关的成员。」

  我们会在进口和出口强制性特许,加入符合《议定书》的条款和条件。按《议定书》的规定,《条例草案》的条文规定须向有关专利所有人缴付适当报酬。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亦就上诉机制作出规定,让感到受屈的人士,就徖生署署长按《议定书》发出强制性特许以出口或入口药物的决定,向法庭提出覆核呈请。」

  世贸确认很多发展中和最低度发展国家,在处理公共徖生问题,特别是因爱滋病、肺结核、疟疾和其他传染病所导致的问题时,面对严峻局面,因此在二○○五年十二月,世贸通过有关《议定书》。在没有《议定书》的情况下,没有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和最低度发展经济体系成员,难以要求其他有制药能力的经济体系成员向其输出仿制药,原因是在现有的强制性特许制度下制造的药品,必须主要是供应内销市场而非出口。

  世贸成员可在二○○七年十二月一日前,或世贸部长级会议决定的较后日期前接纳《议定书》。如《议定书》获三分之二的世贸成员接纳,便告生效。

  发言人说:「我们拟在《条例草案》通过和制定成为法例后,向世贸发出香港接纳《议定书》的通知。」



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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