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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规例四月一日生效(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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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三月三十日)提醒市民一项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的规例,由四月一日起分阶段实施。

  《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将禁止生产及输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於订明限制的产品。

  受规管的产品包括建筑漆料、印墨和六类消费品(即喷发胶、空气清新剂、除虫剂、驱虫剂、地蜡清除剂和多用途润滑剂)。

  此外,规例亦要求某些印刷机装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环保署发言人指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大气中臭氧及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形成息息相关,两者都是造成珠江三角洲烟雾问题的主要污染物。

  发言人说:「我们期望规例可把本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减少约八千公吨,并使香港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制上晋身国际先进地位。」

  「新规例是迈向达到特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双方共识目标的重要一步,双方同意以一九九七年排放量为基准,在二○一○年或之前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削减百分之五十五。」

  「这项目标不但最终能使香港符合空气质素指标,更会大大改善本地及区域空气质素,亦大幅度纾缓区域性烟雾问题。」

  新规例的详情巳上载环保署网页,网址为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air/prob_solutions/voc_reg.html。
 



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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