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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八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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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八万八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六万元,因而被判罚款七万六千元。

  此外,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让其中一名雇员放取七天年假,以及未有支付年假薪酬予两名雇员,因而被判罚款一万二千元。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另外,《雇佣条例》第四十一AA条规定,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十二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在受雇满十二个月后,雇员须於随后十二个月内放取应得的有薪年假。

  《雇佣条例》第四十一D条则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雇员应得的年假薪酬,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有关年假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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