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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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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民事司法制度(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於三月三十日刊登宪报,并於四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司法机构发言人说:「《条例草案》旨在改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民事司法程序。」主要目的是 - 

(一)简化并改善民事司法程序;
(二)鼓励及促成和解;及
(三)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和运用。

  《条例草案》引进一些修订建议以简化若干现时的程序,例如赋权法庭可就某些申请,根据呈交的文件处理而无须进行聆讯。发言人说:「这将令民事法律程序更迅速有效。」

  为促成和解,《条例草案》引进数项修订让诉讼各方能更早了解对方的情况,例如扩大法庭在法律程序展开前可命令文件披露的权力,及在审讯展开后可命令并非法律程序的一方作文件披露的权力至所有民事申索。发言人解释,目前这些权力只限於人身伤害及意外死亡的申索。

  另外,《条例草案》亦引入一项新的诉因,称为「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按此,争议各方若已就某项实质争议达成和解,并已协定由哪一方支付讼费,唯未能就讼费数额达成协议,可申请由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评定该讼费的数额。发言人解释:「目前,争议各方就算已解决某项实质争议,但未能就讼费数额达成协议,则仍须就整项争议进行诉讼,既费时亦招致讼费。」

  为了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条例草案》亦引入一些新的安排。包括就原讼法庭非正审判决提出上诉须获得上诉许可,扩大法庭目前发出虚耗讼费命令的权力,及容许除律政司司长以外,其他人亦可向法庭申请针对无理缠扰诉讼人的命令。这些修订将有助减去缺乏理据的申请及无理缠扰的诉讼,亦避免不当延误及不当行为,从而让法庭资源得到更佳的分配及运用。

  发言人说司法机构已就《条例草案》中所建议的修订进行了广泛谘询。自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二○○○年二月成立以来,我们在不同阶段曾谘询有关的持份者,包括法律界。

  发言人说:「引进《条例草案》标志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自二○○四年三月成立以来的工作的重要一步。该委员会全面负责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中的提议。」

  发言人说:「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步。为配合《条例草案》中的条文,我们亦会对附属法例作出修订。其中一项透过修订附属法例而引进的重点,是赋予法庭更大的案件管理权力,以尽早确定案件的争论点,令诉讼各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早达成和解。若不能达成和解而要进行审讯,有关的争论点将会更清晰,有助更迅速结案。对有关附属法例的修订,将於日后提交立法会。」

  我们的民事司法制度极需改革。改革历程是漫长的。我们希望立法程序可於二○○八年中旬完成。有关的法例通过后,司法机构会预留充足的时间,为法官及司法人员提供培训,以及让法律界为其成员提供培训,才实施有关法例。  

  注:《条例草案》已於三月三十日刊登宪报,详情可浏览http://www.gld.gov.hk/cgi-bin/gld/egazette/gazettefiles.cgi?lang=c&year=2007&month=3&day=30&vol=11&no=13&gn=7&header=1&part=0&df=1&nt=s3&newfile=1&acurrentpage=12&agree=1&gaz_type=ls3。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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