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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地积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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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鉴于市民十分关注由多幢高耸和密集楼宇组成的大型屋苑所造成的屏风效应,以及政府以地积比率控制城市规划和楼宇设计的成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下列屋苑用地的准许地积比率、屋苑落成后的最终地积比率、两者的差别,以及出现差异的原因;


屋苑名称及   准许  最终  增/减  出现差异
所在地区    地积  地积  百分比  的原因  
        比率  比率               
_____   __  __  ___  ____   

中西区学林雅轩
九龙塘嘉皇台
鰂鱼涌逸桦园
西湾河嘉亨湾
荃湾宝云汇

(二) 有否评估落成屋苑的最终地积比率超出准许地积比率的情况的普遍程度,以及地下铁路及九广铁路上盖物业和市区重建局重建物业有否出现该情况;若有评估并发现存在该种情况,所涉及差异的详情及出现差异的原因;及

(三) 会否采取措施防止落成屋苑的最终地积比率超出准许地积比率;若会,有关措施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私人用地的准许地积比率受到不同的法例及土地契约监管。地积比率若已在分区计划大纲图订明,或经城市规划委员批准设定,地政总署在处理土地契约修订或制订售卖政府土地条款时,会将最高地积比率或总楼面面积订明在土地契约内。

  所有用地的准许地积比率,视乎个别情况,会受土地契约条文、分区计划大纲图及/或《建筑物条例》所限制,拟建楼宇的地积比率必须符合有关管制内订明的限制。地政总署、规划署及屋宇署在处理有关建筑申请时,会根据既定机制确保有关用地的最终地积比率符合法定及土地契约的限制。

  然而,土地契约条文、分区计划大纲图、《建筑物条例》第42条及《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3(3)(b)条容许有关当局在指定情况下豁免或不需要把一些楼宇设施的面积计算入总楼面面积内。这些主要为楼宇的基本设施及改善住屋生活质素的设施,例如车位、机房及环保设施等。就问题中提及的5个项目,涉及的豁免楼面面积幅度由535平方米至32,053平方米,而不需计算的楼面面积幅度则为2,580平方米至41,402平方米。

  此外,若楼宇的部分地盘面积拨作公众通道用途,《建筑物(规划)规例》第22条亦订明可给予该楼宇额外楼面面积,但这情况属于少数,在上述的5个项目中,只有一个涉及这种情况,当中的楼面面积为10,684平方米。

  当局在审批上述申请时,必须符合所有法例及土地契约的规定,以及相关作业备考列明的要求。

(三) 虽然上述措施对改善楼宇环境和用途有相当的作用和受到住户的欢迎,但我们知悉最近市民就这些设施对楼宇体积及高度的影响亦日渐关注。就此,我们正就有关措施的成效进行检讨,并会谘询相关持分者的意见,以研究是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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