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第七题:发展项目兴建社区设施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私人发展商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及政府提出规划申请及有关建筑发展工程的申请时,有关的发展商或政府可提出在工程计划中加入社区设施项目或其他附带条件,以带来额外的效益。以西九龙填海区为例,该处多个大型屋苑的地契均订明,发展商须发展开放予公众的公园及其他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在私人发展商的买地交易及申请更改土地用途的个案中,分别有多少宗涉及上述的附带条件、有关的地点和附带条件的详情;

(二) 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决定会否在某地契加入该类附带条件;为何大角咀浪澄湾的地契要求发展商於该屋苑的毗连土地兴建休憩场地,但同区的港湾豪庭地契却没有该附带条件,而须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申请拨款,於该屋苑毗连土地兴建休憩设施;

(三) 鉴於浪澄湾的发展商於取得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一段时间后才开放有关休憩场地予公众,政府有否制订指引,要求发展商於取得有关的满意纸后,须在限定日期内开放有关的设施予公众使用,以及有否就发展商管理有关设施的责任作出规定(包括有关开放时间及提供设备);及

(四) 鉴於因应上述附带条件而兴建的设施当中,部分设施(例如交通交汇处)由运输署负责管理,其他设施(例如公园)则由有关的发展商负责管理,政府如何决定该等设施的管理者?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发展商如欲发展一些在分区计划大纲图中划为第二栏用途,例如在综合发展区或政府/团体/社区用途地带内作住宅发展,均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出申请。在城规会审理有关申请的过程中,发展商或有关的政府部门会就区内的需要提出在发展项目中兴建所需的社区设施。如该项目获城规会批准,而有关的社区设施被纳入规划许可的附带条件,地政总署便会在处理有关的修订土地契约申请时,按个别情况在地契中加入须提供有关社区设施的条款。

  此外,在地政总署制定售卖政府土地条款及处理一般修订土地契约申请的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亦会因应区内的需要,建议在有关土地上兴建所需的社区设施。当局会考虑有关建议是否有助解决或缓和区内有关设施的不足,或因应发展项目的时间、地点及设计,审视由发展商兴建会否较由政府部门兴建更有效及适时地照顾市民的需要。在决定提供这些社区设施是符合公众利益后,地政总署会按个别情况在有关的地契加入适当的条款。

  就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回覆如下:

(一) 由於地契资料没有以此类别存档,地政总署未能提供问题要求的资料。

(二) 就当局以什么准则决定会否在某地契加入须提供社区设施的条款,我已在上文详细解释。就浪澄湾及港湾豪庭的安排,详情如下:

  经政府内部谘询及决定,地政总署在浪澄湾的卖地条款中,要求发展商平整毗邻政府土地、管理及维修该地,让公众人士使用以往来海傍的公众登岸梯级,但并没有要求发展商兴建休憩场地。

  至於港湾豪庭,地政总署在批准换地申请时,加入了条款要求发展商在地段内兴建及管理不少於9,800平方米之公共休憩用地及开放该用地给公众人士使用。地政总署署长可规范该用地的开放时间。

  另外,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亦计划在毗邻港湾豪庭的另一幅土地兴建休憩设施,以缓和大角咀及西九龙填海区内公共休憩用地及设施的不足。

(三) 发展商按地契条款提供的社区设施须於何时启用,是按地契执行,与满意纸的发出日期并无直接关系。

(四) 一般来说,由政府部门出资兴建的社区设施,会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该设施日后的维修及管理。由发展商出资兴建的社区设施,除非另有订明,一般情况是由发展商或业主负责日后的维修及管理。



2007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