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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局代八十七名雇员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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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2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欠款约24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2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浩名有限公司经营的明都海鲜酒家及森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48名及3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86,333.60元及53,086.86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港币930元。



2007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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