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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运公司董事拖欠工资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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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通旅运有限公司董事杨德成,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四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杨德成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六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十一万元,因此被起诉。除了判处缓刑监禁外,法院亦裁定该雇主须于六个月内支付拖欠的工资。

  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今日评论有关个案时说:「这是第七次涉及雇主或公司董事被判监禁的欠薪个案。是次判决对无良雇主拖欠工资起阻吓作用,我们深表欢迎。有关裁决亦向公司董事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个人责任确保公司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劳工处会继续不遗余力打击欠薪罪行,以保障雇员权益。」

  大通旅运有限公司于去年一月结业,其后六名员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向劳工处求助并出任证人,劳工处搜集的证据显示杨德成同意或纵容上述欠薪个案发生,因此提出检控。

  张建宗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任何违法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绳之于法。」

  根据《雇佣条例》第64B条,凡法团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且经证明该罪行是在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的,或可归因该法团的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的本身的疏忽,则该董事、经理、秘书或同类的人员即犯了相同罪行。

  《雇佣条例》第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或公司董事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

  张建宗说:「劳工处致力打击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在二○○六年经审结被定罪的违例欠薪传票共785张,较二○○五年上升33.7%。雇主及公司董事切勿以身试法。」

  他续说:「为保障自己的权益,雇员须挺身指证无理违例欠薪的雇主及公司董事。如有足够证据及证人,劳工处会毫不犹豫对有关的违例雇主及公司董事提出检控。」

  张建宗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2815 2200作出举报。



2007年3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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