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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正确记录危险药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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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郭家麒议员有关危险药物资料处理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危险药物规例》(第134A章)第5及6条规定,注册医生在处方危险药物后,须在登记册内记入有关药物的资料,并须用墨水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书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行法例是否亦容许注册医生以电脑(而非以上述书写方法)记入及储存有关的资料?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据《危险药物规例》(第134A章)(规例)第5(1)(a)条规定,包括注册医生在内的人士须按有关规定,包括规例第6(c)及(d)条的规定,备存登记册以记入有关他所获得的及所供应的危险药物的每一分量的真实资料。

  规例第6(d)条规定,根据第5条须记入登记册的每一项记项及该等记项的每一项更正,须用墨水书写,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书写。

  此外,规例第6(c)条亦规定,任何记项均不得予以取消、涂去或更改,而对记项所作的每一项更正只准用旁注或脚注方式作出,并须指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法例并没有禁止医生以电脑记入及储存危险药物的资料,但是如果选用以电脑记入,有关的电脑软件必须令所记录的危险药物登记册符合上述法例的要求,包括记项不能去掉,不得予以取消、涂去或更改,而对记项所作的每一项更正只准用旁注或脚注方式作出,并须指明作出更正的日期。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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