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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大学颁授荣誉博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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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的答覆:

问题:

  据报,香港浸会大学一名教授声称曾有一名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高官试图干预该大学颁授荣誉博士的事宜,该官员要求该大学的校董会主席从有关人选的名单中剔除其中一人,但被拒绝。该报道又指,岭南大学的高层表示类似事件亦曾在该大学发生。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各间获公帑资助的大学根据什么准则决定获颁荣誉博士学位的人选;及

(二) 过去三年,教统局官员有否就颁授荣誉博士学位事宜,向各大学表达任何意见;如果有,有关的详情和表达有关意见的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均为独立机构,受本身的法例所监管。这些法例赋予院校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的权力。院校可根据有关的法例,自行制订颁授荣誉学位的准则和程序。

  一般而言,院校在颁授荣誉学位时会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有关人士对该校、整个学术界别,以至香港的贡献等。

(二) 在过去三年,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只曾一次向教资会资助院校就颁授荣誉学位的事宜表达意见。于二○○五年,香港浸会大学(浸大)向前行政长官(即浸大校监)建议颁授荣誉学位予五名人士,而据我作为香港中文大学前任校长的理解,各大学校长之间过往曾有一项君子协议,即除特别情况之下,例如校庆外,院校每年只颁授荣誉学位予不多于四名人士。因此,教统局当时曾向浸大重提该项协议,以便该校在提名颁授荣誉学位时作为参考。教统局并无任何意图干预浸大或其他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自主权。

  现让我引述我局于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致浸大校董会秘书的信件:─

     "It is our understanding that UGC-funded institutions have agreed among themselves to keep the number of honorary degree recipients to a maximum of four each year in normal circumstances. In the light of this, I wonder if your University would wish to give further thought to its nominations."

  (译文)「据我们理解,教资会资助院校已有协定,在一般情况下,院校每年获颁授荣誉学位的人士最多是四名。有见及此,我想知道贵校会否就有关提名作进一步考虑。」

  我们非常之客气地提出资料供浸大参考,?对不应被视为一种干预的行为。况且,在浸大确定希望在该年颁授荣誉学位予五位人士后,五位人士都获颁授有关荣衔。

  事实上,当这件事最近被重提并报导时,浸大随即在二月九日发出以下声明否认教统局曾作出干预,声明节录如下:

  「对于今日部份传媒报导指浸会大学颁授荣誉博士受到干扰一事,浸会大学表示,有关报导并非事实。」

  英文为:"Such reports are groundless and untrue."

  多谢主席女士。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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