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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重申投票保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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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彭键基法官今日(三月十三日)会见新闻界时,清晰表明委员会有信心目前已经有足够的法例,确保行政长官选举投票的保密性。

  他说:「委员会会按照有关法例,作出妥善严谨的投票安排,确保投票人士可安心以不记名及保密的方式投票。」

  他指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香港法例第569章)规定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香港法例第541J章)亦规定选票上不得印上任何号码,而投票站人员亦不得记录任何投票人士获发给哪张选票,所以无需担心有人能够从选票识别出个别投票人士的身分。

  彭键基法官说:「在投票安排方面,投票人士获发选票后,可随即独自进入投票间填划选票,然后将选票向内对折,再投入票箱。这可进一步确保其他人不会看到投票人士在选票上填划的选择。」

  「投票站内同时会设有两个投票箱,并排而立,由投票人士自行决定将选票投入哪个票箱。每个票箱内有宽敞空间,选票不会顺序叠成一叠。」

  彭法官表示,选民可自行选择在指定投票时段内的任何时间到投票站投票。

  投票结束后,票箱会被密封,然后在警员、候选人或其代理人的监察下运往点票站,再交由选举主任开启。把选票倒出票箱时,选票亦会混在一起。传媒及公众亦可观看开启票箱及点票的情况。法例规定,若选票上有任何文字或记认而藉此可能识别投票人士的身份,该选票便属无效,不得点算。

  在宣布选举结果后,所有选票会被包裹和密封,并根据有关法例销毁。

  彭法官说:「选管会会尽全力作出妥善的投票安排,并有信心会确保整个选举过程都是在公平、公开、诚实的情况下进行的。」



2007年3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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