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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四题:本地报章及杂志涉嫌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及《不良医药广告条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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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每年每份本地报章及杂志分别因涉嫌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及《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而遭检控、被定罪、被判无罪,以及就定罪裁决提出上诉的次数分别为何;

(二)在上述个案中,法庭通常基於什么理由判有关报章及杂志无罪;及

(三)当局在决定是否提出检控时,如何确保不会削弱新闻自由?


答覆:

主席女士:

我依次回答问题的(一)、(二)和(三)部分如下:

第(一)部分: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和香港海关(海关)三个部门执行。

  当中,影视处主要负责检视市面上发布的物品(包括报章及杂志)和巡查零售地点如书店、报摊等。影视处会把涉嫌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发布的物品,送交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评定类别,并检控因发布不雅或淫亵物品而违反该条例的人士。

  过去5年,影视处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一共检控本地报章及杂志217次。当中,成功定罪192次,余下25宗个案的检控和审判工作仍在进行中。有关详细资料见附表一。

  至於其他两个部门,即警务处和海关,其执法工作较少触及到本地报章及杂志,因此没有有关检控本地报章及杂志的资料。警务处主要处理在影视店和电脑店等批发和零售地点出售的物品,而海关则主要在边境检查站堵截涉嫌违例物品和在执行版权法例等工作的过程中检视物品。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第231章)由徖生署和警务处执行。过去5年,根据该条例检控本地报章及杂志的资料见附表二。

第(二)部分:

  在上述246宗检控个案中,25宗个案仍未完成检控和审判;219宗被法庭定罪;1宗被判无罪,裁判官认为该宗个案是由於技术性原因而导致控罪撤销;另外1宗当局已排期覆核裁判官的判决。

第(三)部分:

  香港市民享有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这些自由得到《基本法》明文保障。政府有责任保障这些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审裁处是司法机构而非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负责为呈交的物品评定类别。上述报章及杂志因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遭检控的个案,影视处均是在审裁处评定物品的类别后才提出有关检控。此外,条例第28条订明,物品发布者可以公益作为免责辩护,公益理由包括:发布该物品或展示该事物有利於科学、文学、艺术、学术或大众关注的其他事项。上述机制在维护社会道德和保护青少年以及保障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两方面取得平衡。

  至於在执行《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方面,徖生署定期检视市面上的报章及刊物,将涉嫌违反条例的广告转交警务处调查及采取跟进行动,包括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及提出检控。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办事,与新闻自由无关。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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